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欠付工程款是否应当计付利息、如何计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从严格否定到审慎支持、从绝对无效到相对公平的裁判共识,体现出司法理念的演进与裁判技术的成熟。
一、法律适用基础的演变:从“无效即不保护”到“折价补偿”原则的确立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款明确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工程款请求权的核心基础,使无效合同的价款处理与工程质量相挂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在数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的价款约定处理。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支持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基础,也为此后是否支持利息提供了逻辑前提。
二、利息性质的认定演进:从“孳息与损失之争”到“资金占用对价”的厘清
早期观点倾向于认为,合同无效后利息作为法定孳息缺乏有效合同依托,支持利息可能导致过错方获益,有违公平。随着裁判理念的发展,更多判决倾向于将利息定性为“资金占用费”,如(2021)最高法民终789号判决所指出,利息的本质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资金期间应付的对价,这一属性与合同效力本身相对独立。目前,司法实践多采取折衷立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将利息视为一种兼具补偿性与公平调节功能的特殊资金占用对价。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工程款的财产属性,也体现了对双方过错与公平的考量。
三、支持与否的区分场景:以“质量合格”和“过错平衡”为核心判断标准
当前裁判规则体现为“区别处理”思路,不再一概否定或支持:
1、应予支持利息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使用接收);
2. 发包人确实占用承包人资金,获得利益或造成对方资金成本损失;
3. 如不支持利息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尤其是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而明显处于不公地位时。
2、不予支持利息的情形通常包括:
1.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修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基础不牢;
2. 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工程未实际履行或未产生实际投入;
3. 在特定历史或政策背景下签订的合同,司法对利息持审慎态度。
四、计付方式的关键要素: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与过错衡平
在确定应支持利息后,如何计算是实务中的焦点:
起算时间:
1.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可作参照;
2. 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3. 起诉之日,在事实难以查清时作为替代方案;
4. 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可作为起算点。
利率标准:
1. 可参照合同约定利率,但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限;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适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 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行业特点、公平原则等因素,对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五、典型案例指引:从“形式无效”到“实质公平”的裁判转向
以(2022)最高法民终123号案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如下裁判理念:
1. 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义务分离: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成立,利息作为工程款的衍生权利,与工程款具有附随性。
2. 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节点:虽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仍可作为确定利息起算的参照依据,以维护交易预期。
3. 过错责任在利息确定中的衡平作用:利息的支持范围、起算时点及利率标准,可结合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大小进行动态调整,避免有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六、举证责任的分配:围绕质量、付款与过错的证据对抗
1、承包人应重点举证: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验收记录、使用接收证明)、应付工程款金额及时间的依据、发包人未付款的事实。
2、发包人则可从以下方面抗辩: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已依约或依法付款、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具有主要过错等,以减轻或免除利息责任。
七、实务指引与风险防控
对承包人而言:
1. 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一切权利的前提;
2. 过程中注意留存施工记录、验收文件、往来函件、结算资料等;
3. 在发包人拖欠款项时,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律师函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避免丧失时效或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对发包人而言:
1. 签约前做好合同效力审查,避免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2. 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防止因拖欠产生高额利息;
3. 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系统性地固定证据,并在诉讼中有效提出抗辩或反诉。
八、司法趋势展望:趋于精细化、场景化与公平化
当前司法实践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从严格形式主义向实质公平转变,越来越注重个案中权利义务的实际状态和公平结果;
2、从统一裁判标准向类型化、场景化裁量演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过错程度等因素灵活适用规则;
3、利息裁判日益成为平衡双方利益、调节无效合同所致不公的重要工具,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成本计算。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上,已形成一套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以“资金占用对价”为性质认定、以“过错与公平”为调节因素的相对成熟的裁判体系。这一演进既回应了建筑行业资金密集、周期漫长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司法在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智慧。对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而言,理解并顺应这一裁判趋势,不仅有助于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利于在合同订立与履行阶段即做好风险防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太平法律顾问服务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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