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死刑执行布告引发热议:90后罪犯张某海(1990年5月出生)因残忍杀害两名19岁女孩,罪行极其恶劣,2026年1月2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被依法执行枪决。消息一出,网友纷纷留言:“现在不都提倡注射死刑了吗?为啥还用电枪决?”“是不是罪行越重,执行方式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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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真不是大家想的那样,用枪决还是注射,和罪犯罪行轻重毫无关系,核心是法律规定与现实条件限制。先说说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2024年9月15日,张某海通过网络结识19岁女孩李某某,邀约其至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处见面,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提出离开遭张某海强硬阻拦。
张某海强行收走李某某手机非法拘禁其3日,9月20日发现李某某偷偷发送求救信息后,用绳索勒颈将其杀害并肢解抛尸。之后他冒充李某某身份,以200元微信转账为诱饵,骗来李某某19岁好友朱某,2024年10月8日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后,驾车将其带至偏僻飞播区观景台附近勒颈杀害。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海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内蒙古高院核准后报最高法复核,最终裁定核准死刑并签发执行命令,依法对其执行枪决。
回到核心疑问:为啥是枪决不是注射?首先明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两种方式均合法,无“谁更严厉”的区别,选择核心取决于各地执行条件。
1997年注射死刑被写入法律,1997年昆明中院首次采用该方式,初衷是体现司法文明与人道。注射死刑需使用最高法统一配制的三种药物:麻醉剂使人昏迷、肌肉松弛剂停止呼吸、氯化钾终止心跳,理论上痛苦更小,尸体更完整,方便家属认领。
但注射死刑的软硬件要求极高:需建设包含行刑室、受刑室、观察室的固定执行场所,配备特制执行床、注射泵等专业设备,还需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药物与器材也需由最高法统一配制、发放与保管,成本远高于枪决。
目前全国仅北京、上海、重庆、太原等部分省市实现死刑执行全面注射化,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包头等少数城市具备注射条件,而张某海的执行地阿拉善盟尚未配备相关设施,因此依法采用枪决方式。反观枪决,对场地要求相对简单,通常选在靠近殡仪馆的偏僻区域,执行流程成熟、成本较低,至今仍是我国部分地区的合法选择。
有人觉得“注射更人道,枪决太血腥”,但从法律与执行实践来看,两种方式的核心都是依法剥夺生命,均以快速减少痛苦为原则。枪决执行瞬间即可结束,避免不确定痛苦;注射虽表面平静,但对设备和操作要求极高,若出现静脉穿刺失败等问题,反而可能增加痛苦,因此不能简单判定“哪种更优”。
此外,无论哪种执行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前需由审判人员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后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法院需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法并通知家属,全程确保依法合规,不存在“区别对待”。
总结来说:枪决与注射都是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选择依据是当地是否具备注射执行的软硬件条件,与罪行轻重无关。随着法治进步和财政投入增加,会有更多地区逐步普及注射死刑,但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枪决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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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海的案件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漠视他人生命、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最严厉的制裁。死刑的意义从来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法律最坚实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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