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捕捞者难逃追责
“今后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非法捕捞。”近日,贵州省余庆县某行政机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向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严守禁渔规定。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得益于余庆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了不起诉与追究行政责任的无缝衔接。
2025年6月,向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将该案移送余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查明向某非法捕捞行为属实,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7月2日,该院依法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追责。”办案检察官介绍,为切实维护禁渔区生态环境和渔业管理秩序,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官迅速开展专项审查,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经审查确认,向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已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据此,余庆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提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向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建安 张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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