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刑辩律师 刘品礼
2026年1月28日 00:00 江苏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
它不仅以竞技,追求刺激为目的的飙车行为,还包括开"斗气车"等情形。情节恶劣主要包括发生实害后果,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三类。
具体而言,可考虑以下8种情形:
第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
危险驾驶是危险犯,发生交通事故是最严重的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将非常轻微的身体受伤,车辆剐蹭等情形排除在外。
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的刑罚设置,参考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伤害,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作为事故后果的最低限,将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作为责任认定的最低限。
第二,超过规定时速50%,且超过每小时90公里行驶的情形。
超速行驶是追逐竞驶的常见多发情形,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危险性较大,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对严重超速处以罚款的规定,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作为人罪标准的最低限,为避免打击面过宽,以一般城市道路最高限速每小时60公里为基准,超速50%且达到每小时90公里作为最低数值。
第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无驾驶资格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留,暂扣,微销等情形。
第四,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而使用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情形。
该种情形在"飙车"中较为常见,反映了行为人恶意违法,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性,且在伪装,掩饰机动车真实牌证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恃无恐,更易实施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加大了打击取证的难度,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五,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此种情形下又追逐竞驶的,进一步加剧了行为的危险性,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六,驾驶特殊车辆追逐竞驶的情形。
如驾驶载有乘客的客运机动车,载有师生的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和装有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机动车等。此类情形中的驾驶人负有更高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更为严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七,聚众追逐竞驶的情形。
追逐竞驶中最典型,性质最为恶劣的情形当属"飙车"。"飙车族"往往成员固定,经常以俱乐部,车友会的名义聚众组织"飙车"活动,通常规模较大,多人,多次参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明显大于单人,单次追逐竞驶,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并非只有实行者即机动车驾驶人才能构成犯罪,对组织者,指挥者,非实行的积极参与者,也可以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组织两车追逐竞驶,多人参与下注赌博等情形,故此处的"聚众"包括组织者,指挥者,其他积极参与者等在内的3人以上。
危险驾驶罪属轻罪,对于只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原则上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1年内多次追逐竞驶未受处罚或者因追逐竞驶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再次追逐竞驶,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从《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有关罪名人罪标准的规定看,有"一年内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五年内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后不改正再犯等规定,为避免打击面过宽,可限制为"一年内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此外,从调研情况看,还有一些追逐竞驶情形较为恶劣。例如,在学校,医院,居民区,闹市区等人流量,车流量大的道路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过程中闯红灯、逆向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等,这些情形是否足以认定情节恶劣,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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