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黄河独家报道“太原一国企董事长上门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3天”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在拖欠其货款不给的情况下,2025年12月21日,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荣某锋带领多人找到其公司所在地,并动手将其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荣某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荣某锋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
今天,太原国资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经初步核查,荣某锋确因企业货款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其间存在殴打他人行为,并表态称,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荣某锋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立即责成驻委纪检监察组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其实,在昨天我们的报道发出后,网友就对行政拘留3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不满,有网友揶揄道要是“角色互换,还会这样罚吗?”的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当地警方此前做出的处罚依据不得而知,不过当地既然表态责成驻委纪检监察组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调查,个中细节不妨等待当地调查。
今天,我们更想从舆情角度复盘,为何一起普通的涉企纠纷与治安案件最终发展为一起涉及地方公信与营商环境的舆情事件呢?这个疑问或许从时间线上可以得出答案,从案发的2025年12月21日到今天姗姗来迟的处理结果,当地已经贻误战机一个月有余。
国企、欠款、打人,这些高度敏感词本就是网络民意的痛点所在,涉及的丑闻一旦在网络传播开来便会成为社交裂变。当事人张先生是在等待一月有余的情况下才向记者反映的,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当地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介入了?对这位国企董事长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处理?张先生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得到了解决?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而这才是舆情的种子。
观察这几年的舆论场,我们会发现一个微妙的现象。某地出现的负面新闻,往往在当地已发酵日久,当事人苦苦反映未果,一旦当事人委托媒体发声或者自行选择曝光后,舆情便山呼海啸般袭来,这时,如果当地不改变态度、不及时纠错,必然会招致更大的舆情;如果改弦更张、匆匆认错,又会被舆论认为是“朝令夕改”,认为当地并非敬畏法治与规则,而只是“怕了”,这种在舆情高压下的应激反应,我们可以把它形容为“前倨后恭”。
因为,这更像是一种紧急公关,而非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只是这种前倨而后恭,非但无法在个案中凝聚民众信心,反而会一次次加重民众猜忌与失落:上了热搜以后才被停职调查,那没被媒体曝光的、当事人不敢出面曝光的,就这么不了了之吗?当舆情应对能力和社会治理脱离不能同频,地方政府会陷入“怎么做都是错的”窠臼,由此,这种悖论的出现便是必然。
敬畏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关切这是值得肯定的,如果只把日常功夫用在回应舆情上也未免本末倒置。
舆情应对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本是不可切分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地区,对待歪风邪气、违法犯罪事件敢于不畏家丑及时亮剑,还弱者一个公道,其舆情应对能力自然可以被人信服,而动辄在引发全网围观的事件中,处罚跟着热搜走,看似是在发力舆情应对,实则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深度不足。
一起极端个案,本无足轻重;但管中窥豹,值得当地再思再想。
太原一国企董事长上门殴打他人被行拘3天:本人拒绝回应,官方称已知情
太原市国资委通报“酒厂董事长殴打他人”:荣某锋停职检查,责成驻委纪检监察组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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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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