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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璐璐等: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年度观察与2026年趋势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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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债务重组衍生诉讼作为破产程序与实体权利争议交织的核心领域,在2025年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纵深推进、债务风险化解需求持续升级的背景下,此类诉讼呈现“案件体量激增、争议焦点聚合、机制创新迭出”的鲜明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已成为盘活破产资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方利益的核心抓手,其审理结果及效率直接关系到破产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与“出清僵尸主体”双重功能的实现。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在案件形态、司法裁判、监管适用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的年度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出台与地方法院创新机制的落地生根,更为纠纷化解提供了全新的制度支撑与实践路径。本文立足于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司法与监管实践动态,结合现行规则体系,系统梳理案件核心特征,深度剖析实践发展脉络,并对2026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演进趋势予以展望,为各类市场主体妥善应对此类案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提供专业参考。

一、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核心特征

(一)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

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共计44,504件[1],其中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核心案由案件合计达8,131件,占比超18.3%。从区域分布来看,案件集中化特征明显,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据主导地位。[2]



(二)案件类型:案由分布集中

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类型呈多元态势,但案由分布展现出极强的集中性特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3,337件,占比41.0%)、追收未缴出资纠纷(1,761件,占比21.7%)、对外追收债权纠纷(1,130件,占比13.9%)位列案由数量前三位,三者合计占比超76.6%。

其余主要案由案件数量及占比分别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96件(3.6%)、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198件(2.4%)、取回权纠纷112件(1.4%)、破产撤销权纠纷124件(1.5%)、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57件(3.2%)、管理人责任纠纷122件(1.5%)、别除权纠纷19件(0.2%)、破产抵销权纠纷73件(0.9%)、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88件(1.1%)、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2件(0.3%)、抵销权纠纷1件(0.01%)。该等案由虽占比不高,但覆盖债务重组全流程,共同构成案件类型多元化的补充格局。[3]



(三)前沿观察:传统新型并进

整体来看,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案由分布始终围绕“资产回收”与“权利确认”两大核心维度展开,形成功能导向清晰的案件类型格局。其中,追收未缴出资、对外追收债权、追收抽逃出资等案由,直接服务于破产财产的归集与扩充,通过追责相关主体、追缴应缴财产,最大化保障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债权确认、取回权、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等案由,则聚焦权利归属界定与行使边界明晰,核心解决“权利是否成立”“行使方式是否合法”“受偿顺位如何确定”等基础争议,为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奠定前提。

从核心传统案由的实践表现来看,各类型纠纷的争议焦点呈现鲜明特征:占比41.0%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主要因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金额、性质、担保状态及受偿顺位存在异议引发;位列第二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占比21.7%),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向未足额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及负有连带责任的董监高主张补缴出资的关键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占比13.9%)的核心是管理人向次债务人追讨破产受理前形成的货款、借款、工程款等合法债权;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则聚焦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清偿行为,核心争议集中在清偿行为发生时间节点认定、债务人当时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豁免情形等方面,旨在纠正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不当清偿行为,维护债权受偿的公平性。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随着破产重整市场化程度持续提升、资本市场风险化解需求不断升级,以重整投资相关纠纷为核心的新型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呈现显著上升趋势,成为推动案件类型多元化的核心增长点,且此类新型纠纷多与财务造假退市、投资人义务履行不当等特殊情形相关联,法律关系更趋复杂。具体而言,新型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细化类型及表现如下:

1. 重整投资相关纠纷的细化延伸。相较于传统出资类纠纷,2025年该类纠纷已从单一的追收未缴出资,进一步延伸出未出资股权转让责任纠纷、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纠纷、瑕疵出资赔偿纠纷等细分类型。此类纠纷的产生,源于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试图通过投资具备经营、盈利价值的破产企业,以可控成本及风险获取债务人控制权并实现投资目标,但在投资环节因出资瑕疵、股权流转瑕疵等问题引发争议,成为重整投资领域的主要纠纷形态。

2. 同一破产案件衍生多起关联诉讼的现象日益突出。部分破产案件可衍生十余件关联纠纷,典型表现为针对同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先后提起出资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此类关联纠纷的集中爆发,往往与相关主体多重违规行为相关,加剧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财务造假退市相关的赔偿纠纷。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因财务造假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投资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提起赔偿诉讼。此类诉讼通常以涉事企业为被告,诉求范围包括因虚假信息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等,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此类债权的申报与受偿顺序争议,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处理难度。

4. 投资人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的赔偿纠纷。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投资人未按重整计划或投资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拒不配合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导致清算、重整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因清算、重整受阻导致的破产财产损失、额外产生的清算费用等。此类纠纷的上升,反映出重整投资领域对投资人义务履行的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也凸显了市场化重整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该等新型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显著上升,不仅丰富了衍生诉讼的类型体系,也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适用、责任认定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成为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领域的核心前沿问题。

(四)司法动态:明确裁判标准

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使得相关法律适用标准逐步得以明晰:

1. 取回权纠纷中金钱特定化的认定标准。在(2025)川民申XXXX号案件中,法院对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进行了具体认定。法院认为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当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履约保证金”就加以认定,还应当审查针对该“履约保证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与其他资金是否独立区分、对履约保证金的控制权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否达到与债务人的其他金钱相区别的效果。权利人对破产受理前支付给债务人的并未特定化的履约保证金主张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裁判细化了金钱特定化的认定标准,厘清了取回权行使的边界。

2. 破产前债权消灭后代偿物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认定。在(2025)最高法民再XXX号案件中,法院对破产人占有的他人债权消灭时,对代偿物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进行认定。法院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效力,因此,破产人在裁定受理破产前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即便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也已归该他人享有,不能作为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破产人仍以债权人身份在执行程序中获得执行款,债权因此而消灭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执行款为债权的代偿物;对于破产人实际占有的且能与破产人财产相区分的代偿物,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该裁判统一了破产前债权转让效力的司法认定逻辑,明确了代偿物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平衡了债权流转自由与破产财产保护的关系。

3. 个别清偿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主观状态的影响。在(2025)苏05民终XXX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个别清偿撤销权设置的目的在于纠正偏颇清偿行为所导致减损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减损,贯彻公平清偿原则,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临期清偿债权人的主观善意与否并非法条所设置的例外要件。该裁判厘清了债权人主观目的不影响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适用,强化了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在核心争议的裁判标准逐步明晰的同时,债务重组衍生诉讼仍存在多重亟待实践破解的审理难题。其一,程序嵌套与合并审理存在障碍,衍生诉讼与执行、仲裁程序的交叉衔接易造成程序成本叠加,而同一债务人引发的多起衍生诉讼因诉讼标的缺乏同一性,难以通过诉的合并简化审理流程,可能出现中止审理、重复裁判等问题;其二,利益衡平的司法裁量难度较高,案件常涉及不动产权属认定、隐蔽关联交易识别等复杂事项,需在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及社会稳定维护等多重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对裁判者的利益考量与法律解释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三,部分衍生诉讼的财产追收效能不足,实践中通过此类诉讼追回并实际分配的资产占诉讼标的总额的比例偏低,且非必要诉讼的提起可能导致破产程序陷入空转,间接影响破产效率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上述难题的有效解决,有待在后续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构建系统完备的审理规范体系。

二、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实践观察

当前,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监管与法律适用主要依托既有规则体系,核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担保编等基础法律,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等专项监管文件与司法政策,形成了“基础法律+专项指引+会议纪要”的规则适用框架。2025年,相关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呈现出“精准对接实践、聚焦重点场景”的特征。为应对衍生诉讼的复杂性,部分地方法院同步推出多项机制创新举措,实现了“审理效率与裁判公平”的双重提升。

(一)《破产法修订草案》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2025年9月,《破产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在优化债务重组制度、强化债权人权利保障、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第二条新增了“连带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规则,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自然人股东若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依照本法清理债务。这一制度调整有效填补了现行法律在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处理衔接上的空白,切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企业破产后,其股东个人连带债务难以通过合法程序化解”的实践困境。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计90条,其中第19条新增股东债权与出资抵销的专项规制条款,明确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或虽未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时,股东不得主张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自身应履行的出资义务。这一规则将实质破产原因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进一步完善了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相关规范。

(二)相关监管规则的衔接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该文件在保留2012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原有九部分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监管政策调整与市场环境变化,作出针对性修订:删除原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会商与执行的两部分内容,新增庭外重组与关联方破产协同、可转债处置规则、财务顾问引入要求、退市公司重整程序规范等贴合实践需求的内容;同时,进一步细化案件管辖标准、申请主体资格与审查要点、信息披露义务边界及内幕交易防控措施,明确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清偿方案与权益调整规则,完善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的全流程要求。

为精准衔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证券市场监管,2025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第11号指引》),明确了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分工: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则对重整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同时,《第11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主动自查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形,以及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并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自查结果,强化上市公司合规披露义务与市场透明度。

(三)地方法院创新实践

为有效应对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复杂性与高发态势,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审理机制,显著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与质量:

1. 将支付令程序纳入破产衍生纠纷治理体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LH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研判认为,该案债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相较于普通诉讼程序,支付令具有流程简、周期短、成本低的显著优势。法院高效审查,仅用5天便完成从立案到发出支付令的全流程,于2025年11月4日正式作出支付令。被申请人YH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已于202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顺利办结,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实践样本,验证了支付令在破产衍生纠纷领域的适用性与优越性[4]。

同时,为确保支付令程序在破产衍生纠纷中依法规范适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上海高院商事庭的指导下,系统梳理并明确了支付令程序纳入破产衍生多元解纷机制的关键要点与操作规范,制定办理破产衍生纠纷支付令案件的工作方案,为机制的长效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2. 通过商事调解成功化解破产衍生纠纷。2024年,某企业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企业涉及多笔大额债权债务纠纷,由此衍生出十余起破产衍生案件,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2025年4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以该案件为试点,探索“破产衍生+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的新范式,首起破产衍生纠纷被委托给虹口浦江经贸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团队历时一个月,积极沟通协调、梳理争议问题、商量解决办法,促成破产企业与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初战告捷后,调解中心趁势扩大战果,将首例调解经验复制推广至第二批共13个同类案件,并在不到一个月内,促成全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商事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机衔接下,该案从“调解一案”走向“化解一批”,近10亿的债权确认工程得以巧妙、高效完成,用商事调解批量化解破产衍生纠纷[5]。

3. 颁布2025年破产工作要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发布2025年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强调要处理好破产审判与破产衍生诉讼关系,建立完善常态化、规范化上下级法院沟通联系机制。推广适用示范诉讼机制,有效避免重复诉讼及群体性纠纷。有效运用阅核机制,做实个案监督,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审慎处理房地产、建工类企业破产涉民生问题,妥善处理涉刑民交叉的破产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权利主体利益[6]。同时,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中,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牵头单位,提高破产衍生诉讼办理质效,对中小微企业因财务困境引发的多起同类型纠纷,探索择其一案作出示范性裁决,减少不必要诉讼,其余类案按照裁判规则加快审理,进一步压缩破产时间和费用成本。

三、2026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趋势展望

2026年,《破产法修订草案》或将正式落地。其立足“规范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区别化的方案,并在将个人债务人纳入责任承担体系、强化债权人权利保护、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等领域进行了规则创新。因此,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将进入“规则细化、风险升级、保护加大、协同深化”的新阶段。在这新阶段中,司法实践与市场主体需重点关注以下三大趋势:

(一)政策驱动:《破产法修订草案》重塑裁判规则

2025年公布的《破产法修订草案》可能有望于2026年正式实施,实施后,其核心条款将直接影响到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审理逻辑:

1. 连带个人债务人的责任纳入:上文也提及,本次《破产法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即将连带个人债务制度纳入了破产程序,这打破了我国在企业破产后自然人股东个人债务清理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企业破产后股东个人债务得以化解。这一规定为企业破产后自然人股东的债务清理提供了初步法律路径,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实践中此类债务缺乏明确处理依据的问题。若后续配套规则逐步完善,其有望在挽救诚信债务人、平衡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债权人权利强化:《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了破产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应及时审查,其加强了补充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力度;扩大了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范围,通过第九十条的设置赋予债权人资料查阅权,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同时,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基本生活消费债权”调整至职工债权之前,优先保障债权人生命健康与基本生活权益。这意味着破产人身类债权清偿纠纷数量可能会逐步提高,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增加也将增加其他利益相关方提起程序性异议的可能性。

3. 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大幅提升处罚力度,覆盖债务人、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多主体。对于债务人的相关不合作行为,引入了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协同规制,而对于债务人的不合作行为,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规定。对管理人、中介机构的责任规制也进行了实质性新增,未来针对各类市场主体违法失职行为的追责诉讼预计会成为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增长的新的重点。

(二)司法趋势:效率导向与专业深化

2026年,法院将进一步通过“机制创新”提升债务重组衍生诉讼的审理效率,预计重点呈现以下趋势:

1. 集中管辖与繁简分流齐头并进: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可以突破级别与地域限制,集中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在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以及案件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化解破产法庭的审理压力,法院需要进行有效的案件繁简分流。通过繁简分流,充分发挥简化审理优势,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优化司法资源,使得集中管辖与繁简分流相得益彰。

2. 诉前预防与调解机制常态化:复杂的破产案件可能引发一系列数量巨大、审理难度复杂的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因此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前进行有效调解对于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尤为重要。而目前债务重组衍生诉讼诉前调解成功率较低,这极大降低了案件审理效率。因此,预测之后破产法庭会加大诉前调解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制定专门化的调解方案,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3. 审判规则统一化进程加速:由于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案件类型多样,且都由专门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常有发生。未来为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可能发布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典型案例及审理规则指引汇编,针对部分核心争议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加大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

(三)风险预警:新场景下的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挑战

2026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与法律规则的修正,市场主体需警惕以下三类新型风险:

1. 个人债务人逃债新风险:部分个人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利用破产程序漏洞,以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的方式逃避债务。这将引发债权人追偿困难,也将导致债权人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爆发。

2. 职工债权危机突显:当债务人财产有限时,破产债务清偿顺位的调整意味着原本的职工债权部分将被压缩用于优先清偿人身债权,职工可能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平性提起抗议,从而引发大量集体诉讼纠纷。

3. 跨境债务重组风险:由于国际形势的日益复杂,企业在跨境债务重组时可能会因一国政策的单方变动导致境外资产无法追回,即使设置专章规定跨国破产的适用范围、国内破产程序的对外效力等问题,也可能因为外部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施,因此需时刻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制裁与破产程序的冲突。

(四)应对建议:市场主体在新环境下的行为策略

为应对新的债务重组格局,各市场主体需及时调整行为策略,顺应时代和法律的变化发展:

对于破产债务人,需要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遵循信息披露与资产处置程序,保障程序透明度;主动排查关联交易、不实出资等潜在纠纷点,通过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分歧;关注国际形势,在跨境重组中审时度势,进行及时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

对于债权人,要主动行使权利,强化权利保护意识,积极监督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对债务人、管理人、中介机构等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及时行使异议权,最大化提高债权回收率。

对于管理人,要严格恪守《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统一遵循管理人履职程序;学会利用诉前机制(如调解)化解争议,降低债务人管理和运营成本;在处理复杂债务重组案件时,需要审慎推进案件进程,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对于中介机构,则需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过程中,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准确性,助力债务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破产程序的推进提供专业化支持。

结语

2025年,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已从“破产程序的附属”变身为“盘活资产、平衡利益的重要手段”。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司法规则的合理化、监管机制的协同化,共同构成了2025年度的美好图景。展望2026年,随着《破产法修订草案》的正式实施与地方法院创新机制的有效推广,债务重组衍生诉讼将更趋高效、专业,但面临的多重新型挑战与风险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唯有深刻理解规则变迁的逻辑,提前防范未来的潜在风险,才能在新一轮债务重组浪潮中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

●注释:

[1]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时间为“2025年”作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得出。

[2]以上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时间为“2025年”作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后,统计、计算得出。

[3]本节数据来源为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时间为“2025年”作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进一步细化案由,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显示3337件、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显示1761件、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显示1130件、案由“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显示296件、案由“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显示198件、案由“取回权纠纷”显示112件、案由“别除权纠纷”显示19件、案由“破产抵销权纠纷”显示124件、案由“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显示257件、案由“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显示88件、案由“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显示22件、案由“抵销权纠纷”显示1件。其中,每项案由占比以其案件数量除以债务重组衍生诉讼核心案由案件总数得出。

[4]参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1月12日发布的《开启“简案快审”新路径!这份破产衍生纠纷支付令,藏着高效密码》,
https://mp.weixin.qq.com/s/Ja0PLHN-L

bOlLR2XVHB9w。

[5]参见“虹口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2025年7月9日发布的《虹口首创!批量化解近10亿破产衍生纠纷》,
https://mp.weixin.qq.com/s/Y_l0MU0Yp8cE4m0X0PeHEw。

[6]参见“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2025年3月31日发布的《重庆破产法庭2025年工作要点》,
https://mp.weixin.qq.com/s/OqDUdpvb49jCEPClSEvs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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