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遵法守规,依法登记。凡在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饲养犬只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依规办理养犬人登记手续,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登记证和犬牌,定期办理年检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二、文明携犬,安全出行。携犬出户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其配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公园以及其他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三、爱护环境,及时清便。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或放任犬只便溺。
四、加强管理,杜绝扰民。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弃养处置,依法依规。养犬人禁止遗弃、虐待犬只,放弃饲养的犬只应依法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养犬人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对死亡的犬只应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六、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按照202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犬只持续吠叫、随地排泄等扰民行为,初次违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禁止饲养区域内出售或饲养烈性犬(如藏獒、比特犬等),经警告不改或导致伤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遛狗未牵绳、未佩戴嘴套等导致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故意驱使犬只攻击他人的,按故意伤害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规范自身养犬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优美的居住环境。欢迎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衡水市公安局
2026年1月16日
来源/衡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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