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后程序合规性分析
案列:行政案件在处罚告知前经党组集体讨论(如处罚金额超过百万),告知后当事人提出,行政单位按程序进行了听证,听证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未采纳,并对听证结果会商意见给当事人给书面结果意见,而后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就听证后未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异议认为程序违法,听证后是否必须集体体讨论及法律依据。
核心结论:听证后必须再次进行集体讨论。 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听证前”的集体讨论仅是确定“拟处罚意见”,而法律规定的“集体讨论决定”是指向“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程序可能会改变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因此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结合听证笔录再次集体讨论并作出最终决定,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详细支撑
1.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通俗解读:对于罚款百万这类重大案件,法律强制要求“一把手”和负责人们坐下来一起开会拍板。这个“决定”指的是最终生效的那个决定,而不是发通知前的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通俗解读:这条法律像一个“连接器”,明确把“听证”和“集体讨论(第 57 条)”串联起来。意思是听证完事了,要拿着听证笔录,再按第 57 条的规矩(集体讨论)走一遍流程,才能出结果。
2. 法律逻辑与实务分析
“拟决定”与“最终决定”的区别:
第一次集体讨论(告知前):解决的是“我们要罚他多少钱”的初步意向,依据是当时的调查材料。
听证程序: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对抗权利,听证笔录是案卷中新的、关键的证据材料。
第二次集体讨论(听证后):必须审查听证笔录。如果听证后没有再次集体讨论,就意味着最终的处罚决定没有把“听证笔录”纳入决策视野,或者说最终的决定权被经办机构篡夺了,没有体现“负责人集体意志”。
关于“会商意见”的定性:您提到的行政机关在听证后进行了“会商”,这是关键争议点。如果这个“会商”仅仅是办案部门内部的讨论,或者只是分管领导个人的意见,不符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法定形式,则程序违法。
如果这个“会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有会议纪要、负责人签字),那么程序可能合规,只是叫法不同。
3. 落地方案:维权与应对
步骤一:核实“会商”性质(关键证据收集)
操作要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在复议/诉讼中要求查阅案卷。
核心关注:查看听证后的那份“会商意见”或“会议纪要”。
看参会人员:是否包含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局长/主任等)?
看会议内容:是否明确记录了对听证笔录的审查讨论过程?
判断标准:如果仅是法制科或办案队讨论,程序违法实锤。
步骤二:构建维权话术(行政复议/诉讼)
场景: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起诉状中阐述程序违法。
沟通话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被申请人/被告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未再次组织负责人集体讨论,而是直接依据听证前的拟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导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剥夺了申请人/原告通过听证影响最终决策的法定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4. 风险提示
【中风险】行政机关辩称“会商”即“集体讨论”。规避建议:紧扣《行政处罚法》对“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形式要求(如会议记录、签到表)。如果他们拿不出正规的负责人会议纪要,仅凭一张“会商单”,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低风险】程序轻微违法但不撤销。规避建议:虽然新《行政处罚法》对程序要求极严,但个别地区可能认为如果结果实体公正,程序瑕疵可补正。需强调该程序缺失影响了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即听证意见未被决策层真正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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