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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HR 都被这句话卡过:「制度没写清楚,不能随便解除。」
所以一遇到旷工、迟到、考勤混乱,HR 第一反应不是管理,是犹豫:「制度不完美,万一输了呢?」
最近一起江苏的二审判决,直接给HR们一个答案。
事情背景并不复杂,徐某,2021 年 12 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岗位是办公室文员,签了正式劳动合同。
公司有考勤制度,也写得很清楚:上下班必须本人打卡,迟到 15 分钟以上算旷工,迟到 1 小时以上算旷工一天。
2024 年 9 月,公司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只有一句: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管理制度。
公司还做了一件事:提前报工会,并获得同意。
员工不服:制度没写清,解除违法。
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制度里,没写「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公司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仲裁支持了员工,一审法院也站在员工这边。
一审法院的理由,HR 一定很熟:
1、规章制度未明确解除条件
2、未证明给予员工申辩机会
3、未能证明制度经过民主程序
结论:解除违法,公司要赔 15000 元。
公司上诉,公司在二审的态度很直接:就算制度没写清楚,也不能要求企业容忍一个常年不上班的人。
并且,公司甩出了「硬数据」。
二审法院没有纠结制度条文写没写完整,干了一件很「冷静」的事:
算出勤天数。
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工作日:809 天,正常上下班打卡:238 天。
只打一次卡:371 天,完全无打卡:200 天。
按公司制度折算:571天,应认定为旷工。
这个数字,基本直接终结了争论。
徐某辩称:「我经常外出办事,所以打卡不正常。」
法院的回应非常简单:没有一次,外勤审批;没有一次,工作汇报;没有一次,合理解释。
在持续、常态化缺勤的情况下,却完全没有管理痕迹,不符合常理。
一句话翻译:你不能既不上班,又不打卡,还什么都不留痕。
这是这起判决真正对 HR 有价值的地方。
二审法院明确说了三层逻辑:
第一层:遵守劳动纪律是基本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这是底线义务,不是靠制度赋予的。
第二层:即使制度不完美,也不等于员工可以摆烂
法院直接点破:即便规章制度无效或未写清解除条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基本考勤管理,仍然合法、合理。
制度不完美,不代表公司要无限容忍。
第三层:超过「合理容忍限度」,就可以解除
法院用的关键词是:「持续、常态化不正常考勤」、「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在这种程度下:是否写清「多少天可解除」,是否精确到条款编号,已经不再是决定性因素。
二审结论:公司解除合法,不用赔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一句话总结判决态度:制度不是员工旷工的挡箭牌。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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