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哭诉:“北大硕士”男友让我帮他贷款,3年背贷超200万;男友否认,律师分析法律责任
“原以为是奔赴婚姻的良缘,没成想是一场掏空积蓄的骗局!”37岁的咏卿(化名)面对记者,言语间满是懊悔与绝望。为解决终身大事,她花费2.95万元通过婚介结识号称“北大EMBA硕士”的马某某,却在三年间被对方以结婚承诺、虚假项目等名义诱导办理12笔贷款,累计背负债务超200万元。
当她远赴对方老家核实,才发现马某某早已成婚,而报警维权却遭遇不予立案,涉事男方更是全盘否认恋爱关系,这场情感与金钱的双重骗局,让咏卿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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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牵线“优质男”,甜蜜表象下的债务陷阱
2021年,32岁的咏卿在北京工作,急于解决终身大事的她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支付2.95万元会员费后,婚介为其推荐了马某某,并提供了亮眼资料:无婚史、人大工商管理本科、北大EMBA硕士学历、年收入60万元以上。这份“完美”履历让咏卿动了心,当年4月两人在婚介所线下见面,马某某的甜言蜜语与对未来的美好规划更让她彻底放下防备。
“他总说要带我见父母、一起买房结婚,还说父母已经准备好婚房。”咏卿回忆,2021年5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马某某每周会到她的住处留宿一两次。然而相处没多久,马某某便开始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甚至主动对接银行、叫放贷员上门服务,一步步将她推向债务深渊。
2021年6月,马某某首次带杭州银行工作人员到咏卿公司楼下测试贷款额度,虽未成功却并未罢休。同年6月30日,他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用“只有最亲密的人才有最好的金钱关系”等话术劝说咏卿贷款,最终带领她在江苏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贷得29.9万元,其中22万元取现转入马某某账户,剩余款项也以借款名义转出。此后,马某某又编造“海南休博会”项目等虚假事由,不断用甜言蜜语画饼或用“不贷款就分手”威胁,全程主导贷款流程。
从2021年6月至2024年9月,咏卿先后在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办理12笔信用贷款,金额累计超200万元,所有款项均转入马某某控制的账户。贷款过程中,有银行工作人员质疑实际用款人身份,马某某均抢先否认,谎称资金由咏卿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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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败露遭失联,报警维权遇阻
2025年2月,在咏卿已无资质再贷出钱后,马某某突然以“属相不合”为由提出分手。此时的咏卿已察觉异样,在清明节假期,她与家人远赴马某某河南驻马店老家核实,从村民口中得知,马某某早在2019年就已结婚。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让她彻底认清这段关系的真相。
咏卿回京后找马某某讨说法,对方承诺每月还款却从未兑现。2025年4月,咏卿向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派出所报案,民警初期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补充证据后于9月5日受理案件,但仅4天后便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
更让咏卿崩溃的是,2025年10月银行因贷款逾期起诉她,而马某某不仅删除其所有联系方式失联,此前还曾多次到她公司堵门威胁,逼迫她签订虚假合同赖账。咏卿推测,警方不立案或与两人签订的6组关联协议有关。
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咏卿与马某某及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先后签订劳务合同、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合伙投资担保协议书等6组文件。这些协议看似为资金提供保障,实则漏洞百出:劳务合同约定月薪与贷款月供金额一致却从未兑现,投资协议无明确项目指向,股权代持也仅为口头承诺。咏卿坦言,这些协议都是马某某为诱导她贷款设计的幌子,本质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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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佐证男方已婚,男方全盘否认关系
咏卿提供的50余笔转账凭证显示,部分资金流向一名张先生账户。记者联系到张先生后,对方直言自己也是受害者,仅是马某某转账的“工具人”,资金经他账户周转后均转回马某某手中。张先生证实,马某某确实在2019年5月在北京举办婚礼,他亲自到场参加,并称马某某的行为属于“高端婚骗”。
张先生透露,自己被马某某以合作央视活动、介绍对象、虚构投资项目等理由诈骗十几万元,对方也曾蛊惑他贷款但被拒绝,2025年10月他已与马某某彻底断绝联系。咏卿曾试图联合张先生共同起诉,却因对方顾虑执行难度而未果。
针对咏卿的控诉,记者于1月23日联系到马某某。他全盘否认与咏卿的恋爱及同居关系,声称两人自始至终是合作关系,“她曾邀请我去她那里,但我从没去过”。对于婚姻状况,马某某拒绝正面回应,仅称与本案无关。关于贷款事宜,他明确表示“没有这回事”,辩称双方是公司合伙人,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公司每月都在回购咏卿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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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是否构成诈骗关键看主观目的与客观事实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两位法律人士给出不同分析,核心围绕是否构成诈骗、协议效力及维权途径展开。
观点一: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核心在于主观目的
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单纯的“骗婚”行为因恋爱不属民事法律行为,仅受道德谴责,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隐瞒婚史也不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判断马某某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主观目的与客观情形:若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咏卿系自愿贷款,则属普通经济纠纷;若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婚史、假意恋爱诱导贷款,且资金被转移或挥霍,数额较大则涉嫌诈骗罪。
罗震东指出,6组协议的性质需结合公司经营状况、项目真实性及资金流向综合判断,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情形。他建议咏卿,若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也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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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属婚恋型诈骗,协议因非法目的无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本质是婚恋型诈骗,应纳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制范畴。区分普通婚恋纠纷与婚恋型诈骗,核心在于三点:一是主观目的,马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诱导贷款为核心目的,而非建立婚姻关系;二是行为手段,其通过身份欺诈、项目欺诈、合同欺诈形成完整欺骗链条,无实际履约意愿;三是财产流向,贷款资金全程由马某某控制,咏卿未获任何收益,符合非法占有特征。
赵良善补充,双方签订的6组协议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均属无效,仅是马某某实施诈骗的工具。咏卿可主张返还投资款,但需通过刑事追赃或民事诉讼实现,且不能免除对银行的还款责任。他建议咏卿补充关键证据:主观层面收集马某某无还款意愿的聊天记录、逃匿证据;客观层面核实马某某婚姻登记信息、公司项目真实性,调取银行面签录音录像等。
针对“名义与实际用款人分离”的贷款模式,赵良善表示,马某某利用咏卿征信套取资金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咏卿作为签约人需向银行还款,若能举证银行明知实际用款人,可主张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马某某,但本案中举证难度极大。
事件警示:婚恋交往需警惕“金钱陷阱”
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常通过包装身份、虚构未来等手段获取信任,再以投资、周转等名义诱导受害者贷款或转账。本案中,马某某的骗术兼具“高端包装”与“协议伪装”,更具迷惑性。律师提醒,婚恋交往中需保持理性,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切勿轻易为他人贷款或大额转账,涉及金钱往来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遭遇诈骗后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婚恋中介若未尽到信息审核义务,也可能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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