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本是喜事,可工程干到一半,装修公司却突然“跑路”,不仅施工戛然而止,连当初承诺“赠送”的家具也化为泡影。当合同因装修公司原因被迫解除,白纸黑字的“优惠承诺”是否也随之失效?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装修叶某的房屋,合同总价7.6万余元。后叶某按约支付了7.2万余元。
然而,装修公司在施工中途停工,此前在《优惠(赠送)补充约定》中承诺赠送的家具、电器也一直未交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叶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退还未完工部分价款以及未交付赠送家具、电器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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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认可工程未完工的事实,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但对赠送物品的赔偿问题提出异议。公司辩称,补充约定中写明“如合同因故终止,则优惠(赠送)内容同时失效”,现合同解除,赠送条款自动失效;此外,公司不认可叶某主张的赠品价格,认为应按市场价核算。
那么,叶某要求赔偿赠品损失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如果可以,赔偿金额又该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优惠(赠送)补充约定》中“合同终止则赠送失效”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该条款不应被机械理解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赠送内容一律失效。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结合合同整体、订立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限定为因叶某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而在因装修公司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不应当适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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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条款体系看
该约定应置于双方权利义务的整体框架中理解,其目的在于防范业主单方解约的风险,而非为装修公司自身违约提供免责依据。所谓“赠送”,实为装修公司为促成整体交易所提供的商业优惠,已成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
若允许装修公司以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为由免除赠送义务,将导致严重的体系冲突和权责失衡,装修公司可通过自身根本违约,免除其赠送义务,而使原告承担损失。
二、从缔约目的看
叶某签订合同是为了在约定总价内获得包含家具、电器在内的完整装修服务,而装修公司则旨在通过整体优惠方案获取工程款。条款中“合同终止则赠送失效”的真实意思,应理解为在业主主动放弃交易、致使装修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时,允许其收回优惠,以平衡商业风险。
据此,只有将该条款解释为仅因业主原因终止时方可适用,才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合理预期的商业目的与利益安排。
三、从诚实信用原则看
装修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专业机构,在提供格式条款时,负有依诚信原则拟定条款并提示说明的义务。若允许装修公司通过主张只要合同终止,赠与内容均无效,并以此免除赠送的义务,无异于鼓励其利用条款文义的模糊性,从其制造的违约事实中获利,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与诚信原则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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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定,因装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不能免除未交付赠送物品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双方已在补充约定中列明赠送物品及价格,装修公司主张按市场价核算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约定及装修公司宣传资料,确认赠品总价值为2.2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向叶某返还未完工工程款及赠品赔偿款共计5.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装修合同中常见的“赠送”条款,名义上是优惠,实则是商家吸引客户、促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手段,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业主支付的整体费用中。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类似“合同终止则赠送失效”的格式条款。如遇到工程烂尾、商家违约等情况,应注意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同时,也告诫装修企业,诚信履约是经营之本,唯有以信誉立足,方能赢得市场与客户的长期信赖。
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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