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注意到,自 2025 年 9 月以来,互联网上出现大量针对本机构及 其创始人王辉耀先生的虚假信息与恶意攻击,严重误导公众认知,损害机 构声誉。为澄清事实、维护公信力,现依据官方文件、公开报道及可查证 数据,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声明:
一、关于“青年科技人才签证(K 签证)”政策参与情况
结论:全球化智库未参与“青年科技人才签证(K 签证)”相关政策的 研究、起草或决策过程,亦非所谓“幕后推手”。
事实与依据:该政策源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国家四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出台背景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制度体系的战略部署。
CCG 虽长期关注全球人才流动趋势并曾就高层次人才引进提出建议, 但从未介入本次具体政策制定工作。
二、关于所谓“建议大量接收难民”
结论:此系断章取义、歪曲原意的谣言。
事实与依据:2015 年底,我国政府向联合国难民署等国际组织提供人道主义援 助,并在第 71 届联大高级别会议上表示愿承担与国力相适应的责任。在 此背景下,王辉耀曾在撰文中建议:“中国可考虑宣布接收少量国际难 民”,作为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一种外交姿态,且强调应“以我为主” “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原文语境为配合国家人道主义外交、回应国际压力,并非主张大规模 接收难民。所谓“CCG 建议大量引进难民”纯属无中生有。
三、关于“鼓吹大量引进黑人留学生”的说法
结论:完全失实,无任何数据支持。
事实与依据: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发布的《来华留学简明统计》显示,2015 年至 2018 年,来华留学生来源国前十名中,8 个为亚洲国家,其余为美 国和俄罗斯,无一非洲国家进入前十。因此,“大量引进黑人留学生”之 说缺乏基本事实支撑。全球化智库从未发表过此类言论,也从未建议按种族或国籍进行定向招生。
四、关于“鼓动引进印度人”的误解
结论:属于对采访内容的刻意剪辑与误读。
事实与依据:2025 年初,在印度总理莫迪访华前夕,王辉耀接受印度最大电视台 专访,呼吁中印加强合作、实现“龙象共舞”。采访中特别呼应了中印外 长达成的十点共识第六条:“双方同意尽早恢复中国内地和印度直航航 班,同时修订两国民航运输协定。双方同意为两国从事旅游、商务、媒体 等活动的人员双向来往提供签证便利。”
此外,王辉耀表达了对因疫情中断学业的印度留学生的欢迎态度,但 并未提及任何“引进印度人”的政策建议。此次采访属于正常公共外交活 动,与“K 签证”无关。
五、其他不实指控澄清
(1)关于所谓“与犹太民族特殊关联”
结论:毫无事实依据,纯属臆测。
事实与依据:
CCG 曾引进出版《以色列谷》一书,旨在研究以色列科技创新模式及 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该书介绍以色列凭借 800 万人口在纳斯达克拥有147 家上市公司,居全球第三,突出其“科技兴国”路径。此举仅为学术 参考,不涉及任何族裔立场或政治倾向。
(2)关于王辉耀国籍问题
结论:王辉耀为中国公民,已放弃加拿大国籍。
事实与依据:
王辉耀系浙江杭州人,成长于四川成都,为恢复高考后第一届大学 生。1991 年因工作需要取得加拿大国籍,1993 年回国创业,主动放弃外国籍,现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其多次在社交媒体展示 护照信息,20多年来赴国外访问均持中国护照办理签证。2018 年,王辉耀荣获第 十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称号。
(3)关于“从事移民中介业务”
结论:完全不实。
事实与依据:
CCG 是我国专注于留学、人才、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的研究型社会智 库,主编并在社科文献出版社连续出版《中国留学发展报告》蓝皮书和 《中国国际移民报告》蓝皮书。从事学术研究与提供商业服务性质完全不 同。CCG 及其负责人从未开展或参与任何留学、移民中介业务。
六、本机构的基本定位与国际角色
CCG 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民间社会智库之一,在中外交流、国际传播 领域持续深耕。
主要成果包括:
• 连续多年入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全球智库报告》世界百强智 库,位列中国社会智库榜首;
• 发起“国际青年领袖对话项目”(GYLD),获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回信 肯定;
• 在慕尼黑安全会议、巴黎和平论坛、多哈论坛等国际高端平台举办 中国专题边会;
• 王辉耀受邀在牛津大学辩论社、德国议会、OECD 总部发表演讲,系 少数接受 BBC Hard Talk 深度访谈的中国专家之一;
• 推动马凯硕《中国的选择》《亚洲的 21 世纪》、格雷厄姆·艾利森 《跨越修昔底德陷阱》等著作中英文同步出版,促进第三方视角下 的中美理解。
七、法律责任声明
对于极少数网民持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诋毁本机构及负责人名誉的行为,全球化智库已委托专业机构取证,并将依法保留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24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我们坚信,通过理性对话与事实澄清,能够消除误解、增进互信。
特此声明。
全球化智库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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