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身体还行,出去看看风景”,这是不少老年人的心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老年人跟团游猝死纠纷案件,暴露出旅行社服务与老年人自身防护中的多重隐患。
凌晨集合+临时加景点
行程强度拉满
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大爷与亲友一同报名旅游公司的北京五日游项目。行程首日晚上,导游短信通知次日凌晨4点15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仅告知“行程顺序调整”,未说明全天安排。
次日,江大爷一行凌晨出发,爬长城时已显疲惫,同行家属劝其休息,江大爷仍坚持参与行程。当日行程原计划仅含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临时在车上通知增加自费演出和天坛公园游览。
行程第三日凌晨3点15分,团队集合前往旅游景点。行进中江大爷逐渐落后,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晕倒。虽经路人与急救人员抢救,江大爷仍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抢救记录显示其存在高血压病史,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
法院判决:旅行社赔35万余元
家属认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强度安排及未尽救助义务导致悲剧,诉至法院索赔。旅游公司则辩称江大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旅游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责任认定看,江大爷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大爷明知患有高血压却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体不适时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忽视自身健康风险。
而旅游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告知详细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案涉行程均为临时通知,新增景点更是车上才告知,剥夺了老年人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二是未落实健康管理,旅游合同约定需发放安全信息卡并了解游客健康状况,而旅游公司并未执行,对高龄游客未主动询问病史。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连续两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点导致行程密度过大,明显超出老年人身体承受能力。
法院审理后,判决旅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35万余元。
来源:新闻坊、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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