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发生一起雪豹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富蕴县林草局、文旅局联合发布的通报显示,一名滑雪游客在可可托海镇塔拉特村返回宾馆途中,于路边林带内遭遇雪豹咬伤。接警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救援,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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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经核查,事发前景区有发布相关安全预警。新疆日报曾报道1月17日至22日期间,可可托海景区宝石沟区域多次监测到雪豹出没踪迹。该区域为前往可可托海国际滑雪度假区的必经路段,度假区已针对雪豹出没情况明确提醒,要求沿途游客切勿擅自下车或近距离靠近拍摄。
如果景区已发布安全预警,游客仍选择以身涉险,景区与游客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1月24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就该问题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指出,雪豹属于野生动物,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飞进一步援引《民法典》,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范畴。
林小明补充说明,若核查确认景区已充分履行事前安全提醒义务,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了救援处置工作,通常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反之,若游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投喂、翻越隔离设施、近距离拍摄等行为导致被袭击,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景区可依法减责或免责。责任最终划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梳理近年类似案例可见,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认定已有明确司法指引。在2025年云南丽江黑熊袭人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景区未设置有效隔离防护设施,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景区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在2024年四川黑熊闯入民宅伤人事件中,当事人为保护家人安全不得已击杀黑熊,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认定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情形,当事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从国家林草局官网查询到,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易危物种。在新疆,雪豹被列为需要实施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之一。这种动物通常机警敏捷,对人类和车辆保持高度警惕。目前,新疆富蕴县相关部门已加大事发区域安全巡查与宣传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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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胡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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