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书
张*梅:
贵我双方2006年8月16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贵方租赁位于红旗居委会的西南坡5号路路南的40亩土地。
协议第十三条第1条约定:“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滕州市鲁南国际干杂海货物流港项目建设正在进行中,案涉土地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贵我双方的租赁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且解除事由已发生,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现郑重告知如下:
一、解除贵我双方2006年8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限贵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搬离、腾空房屋,交回场地;逾期,视为你对未清理物品所有权的放弃。
滕州市北辛街道红旗居民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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