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万元一个地下车位,钱都付了,却暂时不能办产证?
近日,上海市民李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自己在小区买了两个车位,去年12月付清尾款后,却被销售人员告知:根据有关规定,同一业主购买多个车位需分批次办理不动产权证(即“小产证”),目前只能先办一个车位的产证,第二个车位要再等四五个月才能办理。
“如果早知道有这个规定,我不会急于付清第二个车位的尾款。”李女士称,销售在收尾款前没有提过分批办理。考虑到资金风险,她希望对方能先退回第二个车位的尾款,待可以办证时再重新支付。
对此,开发商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如果解除合同,退款流程大概需要四五个月。其否认“销售没有提前告知分批办理”的说法,并称即使分批办理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业主有异议可走法律途径。
“锁定”车位,长租转买卖
李女士所住的上海星河湾花园三期小区为分期开发的期房项目,其地下车位因涉及整体地下空间产权,需待小区所有批次楼栋全部交付后,开发商才能办理车位“大产证”(初始登记证明),进而具备销售资格。
2023年小区交付时,开发商推出车位“长租锁定”方案:业主签订长租协议,支付20万元/个的“租金”即可锁定车位并使用,待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后可转买卖合同,业主补足尾款可办“小产证”,这一流程在当时的《租赁合同》“特别约定”中已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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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优先购买告知书》截图。 受访者供图
2025年11月25日,开发商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车位优先购买告知书》,通知已取得车位“大产证”,要求业主补足17万元/个的尾款,否则视为放弃,已付款项扣除租金后退还。李女士称,告知书中仅约定尾款支付期限为30日内,但未提及“同一业主办理多车位产证需分批次”。
为方便使用,李女士此前已通过长租协议锁定两个独立车位,在使用两份5万元的车位抵扣券之后,于2025年12月24日、25日分两次付清尾款共计24万元,两车位实际成交价为32万元/个。
然而,准备签订电子版买卖合同之际,销售人员突然告知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同一业主在同一批次仅能办理一个车位的产证,第二个车位需等待四五个月。对此,记者从闵行区房管部门了解到,上述规定初衷是保障车位资源普惠性,避免部分业主大量购买车位,导致其他业主无位可买。
李女士则认为,开发商明知这个规定,收款前却只字未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为何急于收取全款,却隐瞒关键限制?”在她看来,提前支付的12万元尾款被开发商先占用数月,业主不仅存在利息损失,还面临极端情况下的资金风险,“如果这期间开发商出现经营问题,我可能既拿不到小产证,也无法追回尾款。”
暂时无法办产证,尾款能否先退还?
对于李女士质疑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记者联系到星河湾营销中心工作人员,对方辩称“销售已提前告知业主”,并强调“分批次办理未超合同约定的最晚时效”。
该工作人员表示,电子版合同条款约定产证需在2026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我们只是说第一个(小产证)可以提前办理,第二个也是在合同时效内办理。”
不过,李女士表示,这份合同是在付尾款之后才看到,目前她仍未签字,第一个车位的产证办理也因此停滞。她提出,希望开发商先退还第二个车位的12万元尾款,双方继续履行原长租协议,待第二批次车位销售权限获批后,再重新支付尾款、签订合同并办理产证。
“我的核心诉求并非放弃第二个车位。”在其看来,当初开发商没拿到“大产证”,就是通过长租模式让业主使用车位,现在第二个车位暂时无法办证,理应沿用这种模式,而不是让业主承担资金风险。
不过,上述营销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解除合同,退款流程大概需要四五个月,称“这是公司内部流程要求”,并表示“一切按合同执行,业主有异议可走法律途径”。
针对此事,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梁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订立阶段,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影响业主决策的重要信息。
徐梁表示,“同一业主办理多车位产证需分批次”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权利归属时间和资金占用风险,开发商在《告知书》、《租赁合同》中并未提及该产证办理限制,直至收齐款项后才告知,属于履行告知义务瑕疵,与诚实信用原则背离。鉴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即便该分批限制属于规定,也不能免除开发商的提示与告知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开发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如果造成李女士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正式电子买卖合同签署前,针对开发商新增的限制条件,李女士有权拒绝接受并主张退还尾款以恢复原长租履约状态,直到车位具备办证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 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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