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男子李某因辅导孩子作业与妻子朱某争吵,弟弟李某某赶来劝架后双方已平息怒火。不料妻子的妹妹朱某某和妹夫杨某闻讯赶来,朱某某当场辱骂李某兄弟,杨某更是拿玻璃杯砸破李某额头。愤怒之下,李某兄弟持酒瓶、板凳反击,导致朱某某轻伤二级、杨某轻微伤。最终,挑事的杨某仅被行政拘留,而反击的李某兄弟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这起由家务事引发的血案,让无数人唏嘘,也藏着关键的法律知识点。
一、辅导作业起争执,劝架后又遭亲戚“上门挑衅”
咱先把这事儿的来龙去脉捋清楚,2019年年初的一天,山东临沂的李某在家辅导孩子功课,一道题翻来覆去讲了三遍,孩子还是一脸茫然。李某的火气“噌”地一下就上来了,忍不住摔了孩子的笔,还怒骂了几句。
妻子朱某一看丈夫这教育方式,当场就不乐意了,直接指责李某:“能不能好好教?不愿意教就滚!”本来李某就在气头上,妻子这话无疑是火上浇油,夫妻俩瞬间吵得不可开交。
李某的弟弟李某某听到屋里的争吵声,赶紧跑过来劝架。他一边拉着哥哥的胳膊,一边给嫂子朱某赔笑脸、说好话,费了好大劲才把两人的怒火给压了下去,家里总算恢复了平静。
可谁也没想到,这平静没维持多久,朱某的妹妹朱某某和妹夫杨某就闻讯赶来了。朱某某一进门,不分青红皂白就站在姐姐这边,指着李某的鼻子就开始狂飙脏话,连带着帮忙劝架的李某某也被骂了个狗血淋头。
李某本来已经压下去的火气,被小姨子这一顿辱骂彻底点燃,当场就和朱某某吵了起来。杨某见妻子被吼,也急了眼,上去就推搡了李某一把。朱某某更是凶悍,顺手抄起桌上的玻璃杯,朝着李某的脑袋狠狠砸了过去,瞬间李某的额头就见了红,鲜血直流。
二、反击变“犯罪”,兄弟俩被刑拘,挑事方仅行政拘留
看到哥哥被砸伤,李某某红了眼,冲上去就和杨某扭打在了一起。李某见弟弟为自己出头,也顾不上额头的伤口,怒火中烧地加入了混战。兄弟二人对着杨某一顿拳打脚踢,期间朱某某为了保护丈夫,对着李某兄弟又抓又挠。
彻底失控的李某随手抓起桌上的酒瓶子,又抄起一个塑料板凳,朝着杨某猛砸过去;李某某也没客气,连小姨子朱某某也一块儿揍了。等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家里已经一片狼藉,地上到处都是玻璃碎渣和血迹,几个人都挂了彩。
后来经法医鉴定,这场混战的后果可不轻:朱某某的头部、眼部、腰部多处受伤,达到了轻伤二级;杨某和李某则均为轻微伤。
让人没想到的是,5个月后,警方的处理结果下来了:挑事的杨某仅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而反击的李某和李某某兄弟二人,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这个结果让很多人都看不懂:明明是对方先动手砸人,怎么反击的反而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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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划重点:“谁先动手”不是免责理由,这些底线不能碰!
其实这起案件的判决,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很多人觉得“委屈”,是因为没搞懂法律上的关键知识点,今天就给大家一次性讲清楚: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及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要注意,法律上的“轻伤”可一点都不轻,比如肋骨骨折2根以上、面部伤口长度超过4.5厘米等,都能认定为轻伤二级,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触犯了刑法,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了。本案中,朱某某和杨某虽然先挑事、先动手,但只造成了李某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李某兄弟的反击,却导致朱某某轻伤二级,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正当防卫”不是随便用的:很多人觉得“别人先打我,我反击就是正当防卫”,但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是有严格条件的,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反击的力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杨某和朱某某的动手行为已经结束,李某兄弟后续持酒瓶、板凳的反击,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防卫过当”,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主动故意伤害,这也是他们被判刑的关键原因。
3. 家务事别乱掺和,情绪失控害己害人:这起案件的根源,本来只是夫妻间辅导作业的小矛盾,可小姨子和妹夫贸然掺和,直接激化了冲突。这里要提醒大家,别人家的夫妻矛盾、家务事,尽量别随便插手,就算要劝架,也得保持中立、讲道理,而不是帮着一方指责另一方,否则很容易把小事闹大。另外,遇到矛盾一定要控制住情绪,别一时冲动动手,“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这话可不是玩笑,冲动的代价往往是自己承担不起的。
结论
一场辅导作业引发的争吵,最终酿成了有人坐牢、有人受伤的悲剧,实在让人唏嘘。李某兄弟的遭遇虽然让人觉得有些“憋屈”,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谁先动手”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家务事要“内部解决”,外人别乱掺和;遇到矛盾别冲动,控制情绪是关键;动手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法律的底线绝对不能碰。
咱不妨在评论区聊聊:你觉得李某兄弟的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遇到这种“别人先动手砸人”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对于“家务事该不该外人插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留下自己的观点!
来源:津云(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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