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交通事故致肢体与精神双重伤残一货车司机诉请双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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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陈燕萍 周捷 章梅)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货车司机夏某某因事故造成肢体与精神双重伤残,诉请侵权人赔偿相应的人身伤残赔偿金与精神伤残赔偿金。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支持其双项赔偿请求,侵权人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
2023年7月20日,夏某某驾驶货车行驶时与前方两辆已发生事故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夏某某与前方两辆事故车驾驶员宋某、简某承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夏某某因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多处骨折,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同时,其因颅脑损伤引发轻度智能障碍与社会功能减退,精神伤残评定为九级。
夏某某主张,案涉交通事故不仅致其肢体伤残,更造成其严重精神损伤,其日常生活质量因此受到极大影响,鉴于同时遭受肢体与精神双重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兼顾两类伤残等级,以充分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害,故请求判令侵权人宋某、简某赔偿包括人身和精神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全部损失。
宋某、简某对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当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且夏某某已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权再就精神伤残主张重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认定夏某某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和多处骨折,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系对肢体伤残的评定;同时,结合夏某某颅脑损伤引发的轻度智能障碍、社会功能减退等症状,评定其构成九级精神伤残,系对精神智能障碍程度的评定。两种伤残评定的鉴定依据和评价维度均不相同,不存在重复评定。并且,案涉事故不仅造成夏某某肢体残缺,更使其罹患精神障碍,导致日常生活相关能力受限。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若仅赔偿其一,难以充分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此外,精神伤残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用于补偿因劳动能力下降导致的收入减少;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用于抚慰精神痛苦,二者性质不同,当事人可同时主张。据此,法院判决宋某、简某赔偿夏某某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84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填补实际损害、恢复受损权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同时遭受肢体机能与精神智能的双重损伤,侵害其身体完整性与精神认知功能,属于不同性质的民事权益损害。若仅赔偿其中一项,将无法全面覆盖事故所造成的现实损失,也有违侵权责任法“完全赔偿”的基本原则。法院同时支持人身伤残赔偿金与精神伤残赔偿金,不仅契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人身完整性”的全面理解与保护:人不仅是生理意义上的存在,也是具有社会属性与精神需求的主体。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从来都是全方位、无死角的,裁判既彰显了司法尊重生命健康、关爱身心完整的价值导向,更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人文关怀,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姜郑勇,陈燕萍,周捷,章梅)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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