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榆树市刘加志、刘加权等六人(其中一人已病故)及其家属,就一桩始于1994年、距今已近三十年的“抢劫罪”案件,多年来向各级法院、信访等部门不断投诉,渺无音讯。
投诉材料指出,该案实为村级选举矛盾激化后,由相关人员勾结司法人员蓄意制造的冤假错案,并指出原审诉讼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包括全案缺失法定立案文书、关键证据涉嫌伪造、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等众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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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扑克赌债纠纷?投诉人称系选举报复开端
据投诉人陈述,本案根源可追溯至1989年的一场玩扑克引发的赌债纠纷。而矛盾的激化点在于1992年的村级选举,投诉人因选举与当地村干部产生利益冲突。投诉人指控,原审所谓的“被害人”徐长春、赵春等人,实为当年设局骗赌的关联方。1994年“严打”期间,这起旧日纠纷在特定关系人的推动下,被升级捏造为一起“抢劫案”。
投诉人列举程序“硬伤”:无报案记录、无立案依据
投诉人指出,本案在启动阶段便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全卷宗至今缺失《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刑事案件合法来源的核心法定文书。一份由榆树市公安局于2015年出具的《情况说明》更明确载明“本案无报案记录、无立案依据”。直接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失去了合法的程序根基。
关键事实与证据疑点重重
投诉材料详细列举了原审认定事实中的诸多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
- 案发时间成谜:关于所谓的“抢劫”发生时间,在不同笔录中竟出现了“1991年腊月初六”、“1992年腊月”、“1989年腊月初六”等多种说法,经万年历核对均无法准确对应,时间跨度相差最大达738天
- 被抢金额不一:涉案金额在《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等不同文书中,分别记载为500元、600余元和1000余元,证人陈述也互相矛盾。投诉人质疑,在1989年的农村,千元属巨款,若真遭暴力抢劫,被害人为何始终未依法报案?
- 证据涉嫌伪造:投诉人称,2014年一次听证会上的《情况说明》已确认,刘加权、苑德武等多位被告人在1994年的讯问笔录签名非本人所签。同时,申诉材料进一步具体指控:1994年,办案人员涉嫌冒充所谓“被害人”徐长春、赵春及关键证人李淑清在笔录上签名;同年12月18日,办案人孟庆辉更伪造了盖有两种不同公章的提审表,以此一次提审为基础,炮制了多日、多份笔录;此外,还存在直接冒充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的行为。 关键证人在不同卷宗中的签名笔迹也存在肉眼可见的显著差异。申诉人多次申请笔迹鉴定未获准许。
- 取证程序违法:投诉人指出,本案早期侦查工作由无刑事侦查权的治安警员及临时工进行,存在一人讯问、超期羁押(自称被非法收容审查108天)、提审记录造假(一次提审形成多日笔录)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同一天内跨区域取证行程违背当时交通条件的“火箭证据”疑点。
从“原告人”到“返还90元”:投诉人称案件性质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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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写的申诉状中,特别提及两个细节:其一,这本是一起公诉案件,但原审法律文书中却多次将所谓“被害人”记载为“原告人”;其二,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向被告人“返还九十元”款项的情况。这些细节凸显了本案并非正常刑事案件,而是性质混淆、人为制造的“关系案”、“人情案”。
漫长的申诉之路与“程序瑕疵”的认定
自1995年首次有罪判决生效以来,刘加志等人及其家属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他们先后经历了榆树市法院重审、长春中院多次驳回申诉、吉林省高院驳回申诉,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指出,最高法的通知中将本案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的严重问题描述为“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他们认为这是对根本性违法问题的“敷衍回应”。
投诉人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与追究责任
在此次提交的申诉中,刘加志等人提出了十项具体请求,核心包括:
-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异地法院再审;
- 依法撤销历年来的有罪判决、裁定及驳回申诉通知;
- 改判六名申诉人无罪;
- 判令相关司法机关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开赔礼道歉;
- 追究涉案司法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刑事责任;
- 给予国家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与核心主张
申诉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他们主张,即便按照原审错误认定的事实,该行为也仅是围绕赌债产生的纠纷,依据1995年最高法相关批复,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同时,案件已远超追诉时效。程序上的系统性违法,已使原裁判丧失了公正性与合法性。
目前,该申诉状已正式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这起发生在近三十年前、指控源于基层矛盾、程序充满疑点的案件,能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重新审视,备受关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刑事申诉状材料整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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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责任编辑 司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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