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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提出了一个问题: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
有人会说两个都重要,这等于废话。在哲学的辩证法里可以这么说,在实际的事务管理中不可以这么说,有比较才有辩别。
什么是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不问手段与路径,这几乎是人类文明史上所有哲人都反对的正义,希特勒除外。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提出,美德存在于 “合乎理性的实践活动”,说的就是不能因我给了你一个美好的目标,就可以强迫你参加冲锋队。
康德的“说谎者悖论”很直观:即便一个凶手追杀无辜者,敲你家门询问对方下落,你也不应该说谎。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不说谎” 是绝对的道德律令,这是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如果为了拯救无辜者而说谎,就违背了普遍的道德法则;一旦允许 “为了好结果而说谎”,道德规则的确定性会被彻底摧毁,最终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这正是对 “手段与目的一致性” 的终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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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会很奇怪,为了拯救无辜者而说谎,这难道不是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吗?这就是个案与社会治理的冲突。一旦以 “好的结果” 为借口,人人都可以说谎,甚至可以杀人,那么谁来界定“好的结果”?好的结果一旦成了假设性的欺骗,哪怕是善意的,后果都会很严重。届时就会出现打倒一切叛徒、汉奸、卖国贼、地富反坏右、里通外国者、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臭老九…… 这类乱象,无数人倒在了 “结果正义” 的多数人暴力中,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给他人定罪,不需要任何司法程序和证据,任何人都可以将一代功勋者 “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哪里会有什么真正的结果正义?
还有一个伦理学的经典思想实验 ——“电车难题”:一辆失控电车即将碾压 5 个绑在轨道上的人,你可以拉动拉杆,让电车转向另一条轨道,只碾压 1 个人。结果正义的支持者会认为,牺牲 1 人拯救 5 人是更优的公平结果;但程序正义和康德式道德的支持者会反对 —— 因为拉动拉杆的行为,是主动将 1 个原本无关的人卷入伤害,以 “功利计算” 的结果为导向,违背了 “人不能被当作工具” 的伦理原则。手段的非正义性,会让所谓的 “好结果” 失去道德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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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美国 “辛普森案” 的司法实践,这是现实中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的标志性案例。
辛普森被怀疑杀害前妻及其男友,舆论几乎认定他有罪,且这大概率符合 “结果正义” 的朴素认知。但警方在调查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未经合法批准搜查、关键证据处理存在违规操作。法庭最终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宣判辛普森无罪。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宁可放过一个可能的罪犯,也不能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果为了追求 “定罪” 的结果,默许警方违法取证,那么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可能被权力侵犯,这会造成更广泛、更长期的不正义。这又是一个个案与社会治理原则的悖论,如果你的视野局限于个体经验,很可能成为 “以结果为正义” 的谎言的信奉者。
现在可以回答平台的问题了: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完全不是哪个更重要的问题,而是人治与法治的标志性选择,是现代文明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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