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历史股东退出公司后,突然被债权人要求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到底要不要赔?其实关键看三个核心点:股权转让时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有没有恶意逃债。
2024年7月1日是重要分界点。如果是这之后转让未实缴股权,不管找什么借口,只要受让人没实缴,原股东就得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是新公司法88条明确规定的,逃不掉。但如果是这之前转让的,就不是一刀切,核心看有没有主观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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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还没出资,不管什么时候转,都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的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7月1日前转的,要是债务是转让后形成的,一般不用担责,但如果有恶意就例外——比如债务已经存在还低价转、受让人是没能力的空壳、转股后还控制公司,法院会认定恶意,要求担责。而判断恶意的标准,通常看这几点:股权转让时间和债务形成时间的关系、转股价钱是否合理、受让人有没有出资和经营能力、有没有交接公司资料(比如公章、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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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真实案例很典型:某股东2022年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来公司违约被诉,二审法院判他担责,理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再审时律师指出,未届出资期限不等于未履行义务,而且他转股时公司没债务、转股价钱合理、受让人有经营能力,最终改判不用担责。还有2025沪03民终24号案例明确,要是转股时公司已经快破产还转让,会被加速出资,原股东要担责;反之正常转股没恶意,就不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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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7月1日前转让的,还能用法不溯及既往抗辩,说适用旧法,因为新公司法88条不溯及之前的行为。另外,一人公司的历史股东要特别注意,如果不能证明持股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即使转让了股权,还是要对持股期间的债务担责。
最后提醒,不管有没有被诉,都要保留好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财务报表、受让人资信证明这些证据,关键时候能帮自己抗辩,避免无辜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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