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作为高发的财产犯罪,其刑事控告却长期陷入“受案难、立案更难”的困境。许多被害人手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报警,却常被以“属民事纠纷,不归公安管辖”“证据不足”为由拒之门外。这一困境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主观要件证明难、证据标准严苛、民刑界限模糊、司法资源约束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剖析诈骗罪立案难的核心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破解路径。
一、核心痛点:非法占有目的的举证“天花板”
《刑法》第266条明确,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这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心理状态,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只能依托客观行为推定,这就给立案审查带来了第一道“拦路虎”。
实践中,行为人深谙此道,往往通过“合法外衣”掩盖主观恶意:出具借条、签订合同、作出还款承诺,甚至少量还款维系“履约假象”,待资金到手后,便以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最终失联或拒不还款。这种“先礼后兵”的操作,让公安机关难以区分其是“主观恶意诈骗”还是“客观不能履约”,尤其在经济往来场景中,二者界限模糊,初步认定缺乏足够依据。
更典型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参与交易的情形:法律不能剥夺失信人市场交易的权利,否则其将永远无法偿还旧债;但失信人履约能力极差,若其以自身名义借款、签合同,事后无法履约,是否构成诈骗?核心仍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若其明知无履约能力仍大肆举债、挥霍资金,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其确有经营意图,仅因市场风险导致履约不能,则更倾向于民事纠纷。这种“两难”认定,直接导致公安在受案时难以快速作出刑事定性。
二、门槛差异:刑事证明标准的“高不可攀”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天差地别,是诈骗罪立案难的另一关键。诈骗罪作为刑事案件,需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民事纠纷仅需“高度盖然性”即可,二者对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排他性要求截然不同。
被害人自行控告时,往往仅能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基础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而诈骗罪的完整证据链,需覆盖五大核心环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实践中,被害人常缺失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陈述的虚假性、无法佐证自身因虚假陈述产生错误认识,或电子证据因缺失原始载体、被剪辑修改而丧失证明效力。
此外,行为人未逃匿、主动沟通、偿还部分款项的行为,更易让公安将其定性为“民事债务纠纷”——毕竟,“有还款意愿”与“非法占有目的”在表象上存在冲突,若无充分证据推翻,公安很难突破“民事优先”的惯性思维,直接启动刑事立案。
三、谦抑原则:司法机关的“审慎边界”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立案持“宁纵勿枉”的审慎态度,这也是立案推诿的重要原因。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模糊,二者均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核心区别仅在于主观目的:民事欺诈追求“交易机会”,刑事诈骗追求“被害人财物”,但这种区别在个案中往往难以精准界定。
司法机关的审慎,本质是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经济纠纷——若轻易对边界模糊的案件立案,可能导致刑事权力沦为“民事讨债工具”,破坏营商环境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对于借贷纠纷、合同违约等场景中的欺诈行为,公安机关更倾向于引导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仅在有明确证据(如行为人逃匿、挥霍资金、虚构项目且无履约可能)指向刑事犯罪时,才会启动立案程序。
这种“民事优先”的倾向,虽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却也导致部分真正的诈骗案件因“表象符合民事纠纷特征”,被排除在刑事追诉之外,被害人只能眼睁睁看着损失无法追回。
四、现实约束:警力不足与侦查成本的“现实考量”
除法律层面因素外,警力资源与侦查难度的现实约束,进一步加剧了诈骗罪立案难。一方面,网络诈骗、跨区域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型诈骗,具有侦查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取证难度大、嫌疑人隐匿性强、需多地协同侦查等特点,需投入大量警力、技术资源,甚至需上报上级机关协调调配,基层办案机关立案动力与侦查意愿明显不足。
另一方面,诈骗罪有明确的数额追诉标准,对于刚达标准、案情复杂或追回损失可能性低的案件,司法机关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若投入的警力、时间成本远高于被害人可能追回的损失,立案审查会更为严格,甚至倾向于不予立案。此外,行为人未逃匿、仍保持沟通并提出还款计划的,即便存在欺诈行为,也易被认定为民事债务纠纷,进一步降低立案概率。
五、破局之道:精准发力,破解立案困境
面对诈骗罪立案难的困境,被害人与代理律师需针对性破解核心难点,从证据收集、定性论证、救济途径三方面发力,推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一)精准收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1. 固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证据:重点收集行为人编造项目、虚假承诺、伪造资质/合同、隐瞒履约能力(如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经营实体)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材料、虚假文件等;
2. 锁定“错误认识与处分财产”的关联证据:整理被害人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产生信任、进而转账/交付财产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中“基于你的项目才投资”“相信你有还款能力才借款”等表述,结合转账记录形成完整逻辑;
3. 收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证据:重点固定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逃匿、挥霍(如购买奢侈品、赌博、挥霍消费)、转移财产、用于非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失联等证据,推翻其“履约不能”的抗辩。
(二)规范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是诈骗罪控告的核心证据,需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固定:
- 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U盘等),避免删除、剪辑、修改;
- 对关键证据及时申请公证处公证,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 制作清晰的证据目录,明确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让公安机关快速把握案件核心。
(三)精准定性论证,递交专业法律意见书
避免“仅提交证据、不说明理由”的控告方式,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向公安机关充分论证:
1. 本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核心差异;
2.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依据,结合其行为逐一推定;
3. 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无法挽回损失,刑事立案具有必要性。
(四)善用救济途径,推动程序进展
若公安机关不予受案或不予立案,被害人需依法启动救济程序,避免“程序空转”:
1. 对不予受案的,向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要求依法受案审查;
2. 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复核;
3. 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结语
诈骗罪刑事控告的立案困境,是法律标准、司法实践与现实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被害人而言,盲目报警、仅提交基础证据难以突破困境;唯有精准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核心,构建完整证据链,辅以专业的法律论证与救济途径,才能打破“立案难”的僵局,让刑事追责真正落地,守护自身财产权益。而司法机关也需在谦抑原则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既避免刑事手段滥用,也不让真正的诈骗分子逍遥法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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