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荣一方通过系统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梳理出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获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典型案例。这些判例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与实际参与程度”的审慎裁判理念。
例如,在(2020)苏01刑终XX号案中,被告人虽系涉案公司员工,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其“未参与资金募集的核心决策,仅从事辅助性行政事务,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最终依法宣告无罪。又如(2021)浙03刑终XX号案,被告人虽参与了一定宣传活动,但因“吸收资金的对象仅限于特定亲友圈,未进行公开宣传,且个人未从中获利”,法院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类案充分表明,司法实践对非吸罪的认定持高度审慎态度,核心在于严格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是否实际参与核心业务、是否从中获利’这三大关键要素。”赵德荣的代理人强调。对比本案,赵德荣既无主观犯罪故意,也未实际参与后续资金运作业务,更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模式完全契合上述无罪判例的裁判逻辑。然而,成都中院二审裁定却未参照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径行作出有罪判决,此举与维护司法统一性与权威性的要求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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