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拒不支付高额违约金,她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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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秀全 李金萍
典型案例
2011年某个早高峰,北京地铁的车厢像塞满沙丁鱼的罐头。林晓攥着周凯的手,指节因用力而有些泛白。这年,他们刚满22岁,从南方小城拎着行李来到北京。箱子里装着换季的衣服,也装着夫妻俩在这里安家的憧憬。
林晓的第一份工作是服装批发市场导购。她每天要从早上8点站到晚上6点,高跟鞋把脚磨得发红,回到城中村月租800元的出租屋时,脚底板泛着淤青。
周凯在装修公司当学徒,跟着师傅爬脚手架、刷墙,手上的伤口结了痂又被工具蹭破。他却坚持把当天赚的钱塞到林晓手里:“攒着,以后买房用。”躺在吱呀作响的木板床上,两人最常说的话就是“等凑够首付,就有安稳窝了”。
2014年,夫妻俩终于凑够首付,在东五环外订了套60平方米的小两居。签购房合同那天,周凯见林晓红着眼眶反复核对条款,突然说:“这房子登记在你名下吧。”林晓愣了愣,他又补充:“你跟着我受了这么多苦,这是给你和以后孩子的保障。”
之后,林晓凭着多年的销售经验,开了一家线上服装店,咨询消息一条一条收到手软。周凯成了装修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越来越多,回家的时间却越来越晚。2015年,儿子小宇出生,林晓把主卧阳光最好的位置腾出来,放了一张婴儿床。她白天要盯着店铺,夜里则要起来三四次冲奶粉、换尿布。周凯总说男人要以事业为重,很少碰家务。就连小宇第一次清晰地喊“爸爸”时,他都在外地赶项目。
小宇慢慢长大,家长会、亲子运动会等全是林晓去。有一次,幼儿园布置了画“全家福”的作业,小宇举着画满气球的纸问:“妈妈,爸爸什么时候能陪我去游乐园呀?”林晓蹲下来,把孩子脸上的颜料擦掉,强笑着说:“爸爸在给你赚买玩具的钱呢。”林晓看着小宇低下头继续画画,心里像被什么东西蜇了一下。这个家明明越来越大,却好像越来越空。
2021年,房贷还清了,林晓的店成了皇冠店铺,周凯成了装修公司的合伙人。可两人之间的话越来越少,再也没有当年出租屋里的絮絮叨叨,像住在同一屋檐下的陌生人。结婚纪念日那天,林晓炖了周凯爱吃的排骨。可直到晚上10点,门锁才传来响动声。周凯带着一身酒气进门,看见桌上的菜愣了愣:“今天是什么日子?”
林晓突然觉得很累,累得连解释的力气都没有。“我们离婚吧。”她平静地说,目光落在儿子身上,“小宇一直跟着我,以后也得跟我过。”周凯半晌没说话,抬头时眼里带着愧疚:“房子归我,这些年你付出的比我多。现在房子市值380万元,我给你220万元补偿款,你看行吗?”林晓沉默了一会儿,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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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林晓和周凯从网上下载了离婚协议书范本,在房产分割那栏清楚地写道:夫妻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18个月内,支付女方补偿款220万元;逾期付款,按未付款的6.8%支付违约金。2021年3月19日,林晓和周凯登记离婚。4月12日,两人一起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后,周凯准时给小宇转账抚养费,也常来接孩子去游乐园,就像弥补当年的遗憾一样。然而,22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却迟迟没动静。林晓催过几次,周凯总说“再等等”。
直到2023年10月,林晓还是没收到钱,只好到法院起诉周凯,要求其支付220万元补偿款和14.96万元违约金。
开庭那天,周凯穿着袖口磨出毛边的西装,声音带着哽咽:“我不是故意不付钱,是真的没办法。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垮了,房价一直在跌,又不允许二手房贷款。房子卖不出去,我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晓和周凯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晓在2021年4月协助周凯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周凯本该在2022年10月12日前支付补偿款,至今未付不符合约定。最终,法院支持了林晓的诉求,判令周凯支付220万元补偿款。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周凯怕上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用房产作抵押,贷款归还了补偿款。
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标准,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一定的支付困难,并无拒绝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主观恶意。此外,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参照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予以酌定,因其要求过高,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周凯支付林晓违约金7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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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协议是涉及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复合性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此类协议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避免过度商业化或惩罚性条款。离婚协议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
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二、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数额时主要考虑的因素
关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能否调整的问题,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这样能更好地体现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
但是,离婚协议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与民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并不相同。在涉及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既不强调等价有偿,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同时,男女双方或一方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为了避免拖沓冗长的诉讼离婚程序,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看似失衡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并不冲突,其隐含的对价是对方配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快速了结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
以逾期支付违约金为例。该约定发挥着督促付款义务方按约付款的作用。此类纠纷发生时,男女双方通常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付款义务方违约,会导致等待取得折价款的一方因对方失信行为而难以尽快从双方的纠纷中解脱。所以,在处理涉及此种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时,除了依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更应侧重对诚信原则的遵循,考虑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具体场景来酌定。
来源:《婚姻与家庭》2025年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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