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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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原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是极为严肃的再审事由。很多当事人因对裁判结果不满,就贸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却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最终导致申请被驳回。
那么,再审主张“原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需要哪些证据?
事实上,枉法裁判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故意”和“违背事实与法律”两大核心要件,绝非单纯的裁判结果争议。当事人若想让该主张获得法院认可,必须提交形成完整链条的硬核证据。下面结合最新司法规则,详细拆解需提交的各类证据及实操要点。
一、核心关键证据:证明法官故意违背事实
这类证据是认定枉法裁判的核心,需形成“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接收证据—法官故意不采信或歪曲认定”的完整闭环,直接指向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恶意背离。
1. 原审关键证据及提交凭证*
当事人要提交原审中已提交但被法官无故忽略的关键证据,如合同原件、转账记录、权威鉴定报告等,同时附上法院立案庭的证据接收清单、快递签收记录、庭审质证笔录等。
例如,当事人提交了能证明欠款已还清的银行转账凭证,有法院签收记录,但裁判文书中却载明“无有效还款凭证”,这些材料可直接体现法官对事实的故意歪曲。
2. 推翻原审事实的新证据
原审判决后发现的新证据也极具说服力。比如对方当事人承认伪造证据的录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权威事实核查报告、原审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能申请出庭更佳)。
比如原审依据虚假的供货单定案,再审时当事人取得了供货方承认未供货的录音,该录音可强化法官“故意采信虚假证据”的认定。
二、重要佐证证据:证明法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
此类证据用于证实法官明知法律规定,却刻意曲解、规避,或适用失效条文,以此佐证其枉法的主观故意。
1. 依据对比材料
若原审裁判引用的法律条文已废止、修订,或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冲突,需提交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原文、指导性案例全文(标注案号)、司法解释文本,并明确标注冲突之处。若原审时已向法院提交这些合法依据和案例,还要附上法院的接收记录,证明法官明知该依据却故意不适用。
2. 程序严重违法的相关证据
法定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法官故意违反重要程序,往往是枉法的外在表现。比如法官存在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情形,需提交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商业关联的初步证据,如户口本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等;若存在未依法组织证据交换、超期审理且无合理理由等情况,可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法院的驳回回执、延期审理通知书等,这些持续性的程序违法可间接佐证法官的主观恶意。
三、辅助强化证据:佐证法官枉法动机与权威认定
这类证据虽不直接等同于枉法裁判的直接证据,但能强化“主观故意”的合理性,其中官方权威结论更是能极大提升主张的可信度。
1. 指向枉法动机的关联证据
该类证据用于证明法官存在徇私、谋利等枉法动机。
比如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私下见面的照片、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需注意录音录像需完整无剪辑,原始载体需妥善保存以备当庭出示;若法官持有对方公司股份、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等,可提交工商登记信息、礼品签收记录、转账凭证等初步证据。若证据涉及法官隐私,可申请法院不公开质证。
2. 官方权威结论类证据
这类证据证明力极强,可直接作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有力支撑。若原审法官因本案已被法院判处民事枉法裁判罪,提交对应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即可;若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在本案中的枉法行为作出了违纪违法认定结论书,或法院内部对该法官作出了降级、撤职等处分决定,这些文书都是权威佐证,能大幅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3. 同类案件裁判对比材料
若与本案案情基本一致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均作出相反裁判,而原审裁判明显偏离主流裁判尺度,可提交这些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标注案号)。虽然这类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枉法裁判,但可辅助证明原审裁判的异常性,增强法官故意枉法的说服力。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您准备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再审,却不知如何梳理证据链条、固定关键证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再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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