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法院传票,指控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违反信义义务,需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巨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您是否感到困惑与焦虑?您或许并未被正式任命为董事,或许只是执行了上级的指令,为何突然要面临如此沉重的法律责任?这并非个例,随着新《公司法》的深入实施,对董监高责任的追究正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新焦点,其认定标准已从“形式身份”转向“实质职权”。本文将从一个典型案件出发,深入剖析新法下董监高责任的认定逻辑,并为处于被告地位的您,提供一套清晰、专业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一、案件介绍:一场因“实际行使职权”引发的责任风波
甲曾是B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虽未在工商登记中担任董事职务,但因其技术权威和对核心项目的掌控,长期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会议,并对重大投资和技术采购拥有实质上的审批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经常就关键事务直接向甲下达指令。后B公司因一项失败的关联交易遭受重大损失,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关联交易未经合法程序,价格显失公允,损害了公司利益。
在诉讼中,原告不仅起诉了公司、控股股东乙,还将甲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作为“事实上的董事”,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应与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感到万分不解:自己名片上印的是“技术总监”,从未被股东会任命为董事,薪酬也是高管待遇而非董事津贴,为何要承担只有董事才需面对的信义义务和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场官司将他拖入了前所未有的职业与个人危机。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缺乏正式任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应承担董监高责任?其关键在于,法律的目光已穿透形式上的职位名称,直指行为本质——是否实际行使了董监高的核心职权。新《公司法》的修订,特别是引入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等概念,正是对这一实质判断标准的立法确认。对于像甲这样处于灰色地带的公司管理者,理解这一变化是构建有效抗辩的基石。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债权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控股股东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技术总监甲,因其实际长期行使了公司董事的核心决策职权,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其未对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的报告与回避程序,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判令其对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体现了新《公司法》的规制重点。首先,法院援引了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强调该义务的核心是为“公司利益”服务。其次,针对甲的被告地位,法院重点阐述了“事实董事”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判断董事责任不应拘泥于形式任命,而应考察其是否“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本案中,甲长期参与本应由董事会决策的战略会议,并对重大资金使用进行审批,这些行为已超越了高级管理人员通常的执行权范围,实质上行使了董事的决策、监督职权。因此,其身份应适用法律关于董事的规定。
最后,关于本案的关联交易,法院指出,合法的关联交易必须同时满足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关联方回避表决),以及交易价格公允。甲作为该交易的实际决策参与者,既未促使公司履行报告与决议程序,也未对明显不公允的交易价格提出异议,其行为已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根据新《公司法》,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控股股东乙的指示行为,根据新法,乙与甲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上述案例绝非孤例,它标志着公司治理责任进入了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新时代。对于被诉请承担董监高责任的被告而言,厘清责任认定的边界,是进行有效抗辩的关键。以下,我们将结合新《公司法》的核心条款,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抗辩思路。
(一)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认定的核心法律框架
新《公司法》极大地强化并细化了董监高的责任体系,其规制重点在于如何识别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明确归责。相关条文构成了追责的主要法律依据:
忠实与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这是董监高责任的基石。忠实义务要求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勤勉义务要求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违反该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董事”条款(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该条款是本案认定甲责任的核心。它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同样适用董事的义务规定。这直接将责任主体从“名义董事”扩展至“实质董事”。
关联交易规则(散见于新《公司法》相关章节):新法增加了一般性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识别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必须经过报告、决议(关联方回避)且价格公允,否则相关董监高需承担责任。
对第三人责任条款(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包括债权人等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赔偿外,个人也需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打破了“公司面纱”对个人的保护。
影子董事与连带责任条款(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与该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这为追究幕后操纵者的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
其他具体责任条款:如违法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一条)、违法财务资助(第一百六十三条)、未及时清算(第二百三十二条)等,均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视角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面对董监高责任的诉讼,作为被告,您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构建抗辩策略:
策略一:针对“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身份的抗辩——主张未实际行使核心职权
这是最根本的抗辩方向。您可以主张自己不符合“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的认定标准。
举证证明职权范围有限:收集证据证明您的职责范围有明确界定,仅限于执行层面(如技术研发、日常运营),并未涉足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财务安排等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核心职权。例如,提供岗位说明书、内部审批权限文件、会议纪要(显示您仅列席汇报而非参与表决)等。
区分“影响”与“决策”:即使您对决策有影响力或提供了专业建议,但这不等同于行使决策权。抗辩时应强调,最终决策仍由正式组成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您只是信息的提供者或执行者。
驳斥“被视为董事”的主张:若原告以您对外被视同董事为由起诉,您需证明公司对外公示的治理结构文件中(如年报、官网),您的正式职务并非董事,第三方基于您的实际头衔(如总监、副总经理)产生的认知,不能直接推导出法律上的董事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公司纠纷的经验提示,在“事实董事”的认定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实际参与决策、承担董事专属职责、对外被视为董事以及影响力大小等多个因素。一份清晰的权责证据链是抗辩成功的关键。
策略二:针对具体指控行为的合规性抗辩——主张已履行信义义务
如果身份难以否认,则应聚焦于被指控的具体行为,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或已尽勤勉之责。
关联交易抗辩:若涉关联交易,证明该交易已完全履行法定程序:①已向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报告了关联关系及交易详情;②该报告已提交会议审议并通过有效决议;③关联董事/高管已回避表决;④交易价格经第三方评估或市场比较,确属公允。保留好相关报告、会议通知、决议文件、价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
勤勉义务抗辩:针对失职指控,证明自己在决策前已尽到“合理注意”。例如,在投资决策前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咨询了专业机构意见、依据了可信的财务数据等。新公司法强调“合理注意+商业判断”,您可以主张在当时的信息条件下,所作出的决策属于合理的商业判断范畴,即使结果不佳,也不构成重大过失。
主张已获商业判断规则保护:在复杂的商事决策中,只要证明决策是基于善意、充分信息、为公司最佳利益且无利益冲突,即使事后证明是错误的,也可能免于责任。这需要完整的决策过程记录作为支撑。
策略三:针对责任范围与因果关系的抗辩——主张损失与行为无直接关联
切割责任:证明公司损失是由市场风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其他管理人员的独立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与您的被诉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区分责任大小:即使需承担责任,也应主张自己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例如,在集体决策中,您仅是投赞成票的成员之一,且并非提议或主导者;或者,您作为独立董事,已根据所能获取的信息作出了独立判断。监管实践中也强调,应精细区分董监高的个人责任,对已勤勉尽责者酌情从轻。
追索第三方责任:若损害行为系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指示,在应诉的同时,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考虑向指示方进行追索,或主张其应承担主要乃至连带责任。
策略四:程序性抗辩
检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存在问题。这些程序性问题有时能直接导致诉讼被驳回。
作为一名专业的上海律师,俞强律师深知,每一起董监高责任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细节。上述抗辩策略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组合和调整。例如,在涉及违法分配利润、违规财务资助或破产程序中董监高责任(如《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追回非正常收入)的案件中,抗辩重点又会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必须迅速梳理全案事实,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固定有利证据,构建逻辑严密的法律应对方案。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新《公司法》下的董监高责任体系日趋严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风险交织。任何决策都需慎之又慎,一旦涉诉,应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的辩护。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如需针对董监高责任纠纷的专业法律帮助与抗辩策略指导,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或“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获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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