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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车辆灯光,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改装增险、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这样的理由能成立吗?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述情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10月的一个夜晚,天色昏暗且伴有轻雾,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至某路口时,突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当场受伤。事故造成原告胫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误工期为150天。
利辛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取监控后认定,轿车驾驶人因私自改装车辆灯光、违规使用远光灯影响视线,且未谨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私自改装灯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私自改装灯光,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拒绝商业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改装灯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投保人未通知,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应拒赔商业险。原告认为:自身无责,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免责条款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车辆改装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改装行为的显著性、持续性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改装”为由直接免责。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车辆的灯光改装未显著增加车辆整体危险程度,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违规使用灯光的操作行为,而非改装本身。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改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核算原告总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来源:利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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