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类核心证据未获采信且未说明理由,赵德荣方质疑司法公正遭践踏
在类案检索缺失、同案不同判等争议尚未平息的情况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再爆严重问题。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近日向媒体实名举报,该二审裁定书不仅无视能直接推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性的五类关键证据,甚至在文书中对这些证据隐藏不提,既不采信也不说明理由,涉嫌暗箱操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法律公平正义造成肆意践踏,且已违反《法官法》相关规定,呼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五类关键证据 “集体消失”:直接佐证业务合法性,却未获审查采信
“从一审到二审,我们提交的五类核心证据能清晰还原案件真相,证明亚元公司和我本人的清白,但法院始终视而不见。” 赵德荣向记者逐一展示了被裁定 “无视” 的关键证据,每一份证据都指向案件核心事实,直接反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指控。
第一类是香港市场股权托管交易证据。赵德荣一方提供的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委托书及投资人证券账户信息显示,所有投资人已在该市场开立证券账户,其所购股权完成托管并可正常交易。“这能直接证明股权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说明涉案业务是跨境证券市场的正常股权转让,而非‘非法集资’。” 代理人强调,但该证据未在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中提及。
第二类为工商登记股东身份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东晟泉矿业集团的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一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明确记载,多名 “报案投资人” 至今仍是这两家企业的登记股东,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投资人是合法股东,享受股东权益,何来‘投资损失’?这一铁证能彻底推翻‘造成损失’的定罪要件,却被法院刻意忽略。”
第三类是股息分配与转股证据。山东晟泉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分红协议、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明确显示投资人已获得股息分红,部分投资人还将股息折算为股本金,进一步增加持股比例。“投资人实际获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扰乱金融秩序、造成损失’的特征完全不符,法院对该证据未作任何审查认定。”
第四类是资金流向与获利证据。项目收款人官小丽的银行流水、投资人转款凭据清晰显示,所有投资款均直接转入官小丽账户,赵德荣及亚元公司未经手任何资金,更未从中获取分文收益。“这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截留资金’的指控,是证明赵德荣无罪的核心证据之一,却未被法院采纳。”
第五类是股权转让与仲裁裁决证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案字第 6533 号裁决书明确指出,亚元公司已将涉案股权转让项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成都天一道公司,各方签订的股份代理、转让合同均为真实意愿表达,属有效合同,且山东晟泉矿业负有股份回购义务。“这证明亚元公司早已退出项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却无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仍判决赵德荣承担退赔责任。”
二、既不采信也不说明:程序违法涉嫌暗箱操作
赵德荣一方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而《法官法》第46条更是明确,法官应当 “公正审理案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一审、二审法院对五类关键证据既不采信,也不在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甚至直接隐藏不提,这完全符合‘隐瞒证据’的情形,涉嫌暗箱操作。” 代理人表示,这种做法违背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原则,让当事人无法知晓证据未被采纳的原因,也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抗辩权。“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法院可以依法质证、核查;但直接无视、隐藏证据,只能让人怀疑背后存在不正当操作,司法公正何在?”
三、法学界痛斥:无视关键证据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
对于法院无视关键证据的行为,法学界专家予以严厉批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指出,证据是刑事裁判的核心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前提是对所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法院故意无视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且不说明理由,不仅是程序违法,更是对司法公正底线的突破,会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该教授进一步分析,《法官法》对法官的履职行为作出严格规范,隐瞒、无视关键证据已涉嫌违反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调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每一份证据都得到公正审查,才能维护司法权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详细列出五类被无视的关键证据,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的程序合法性,彻查 “无视证据、隐藏证据” 的行为,撤销错误裁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媒体将持续跟踪案件申诉进展,密切关注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回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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