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机关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经营者从核定征收(“税额包干”)转为自行申报纳税后,不会对其以往年度进行追溯补税。
自2026年起,全国数百万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将统一转为按实际收入申报缴税。然而,许多经营者担忧:若2026年申报的实际营业额远高于往年核定金额,是否会因此被追缴过去几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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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1月1日起,越南全国所有企业与企业家庭(个体工商户)将全面告别“定额税”,改为统一的申报制。
对此,越南税务总局于1月19日发布的第307号公函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不会以2026年个体户或自然人申报的营业额为依据,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进行税务稽查或追溯补税。前提是,这些纳税人在2025年及之前已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税款。即使因经营规模扩大导致计税营业额较核定额变动超过50%,也不在追溯范围内。
税务部门代表已多次重申这一立场。在上周的一场研讨会上,财政部税务总局(Cục Thuế, Bộ Tài chính)副局长梅山(Mai Sơn)强调,针对个体经营者的发票违规行政处罚规定,已按“简化、易操作、大幅减轻处罚”的原则重新制定,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与实际条件。
“今年个体户实际申报的营业额,绝不会用作追缴往年核定税款的依据,”梅山明确表示。他还透露,税务部门将加强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反馈渠道,并提供“手把手操作指南”类资料,帮助个体户便捷查询与对照政策。
不过,第307号公函同时强调:如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故意隐瞒、虚报营业额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仍将依据2020年第125号议定书予以处罚。具体而言:
税务或发票行政违规可处以警告或罚款;
组织最高罚2亿越南盾(约5.7万元人民币),个人最高罚1亿越南盾(约2.85万元);
发票违规方面,组织最高罚1亿越南盾,个人最高罚5000万越南盾(约1.4万元);
虚报少缴税款,处以少缴税额20%的罚款;逃税则处以逃税金额1至3倍的罚款。
此外,违规者还可能被暂停发票印制资格,并须补缴全部欠税、滞纳金,更正申报信息,退还非法所得。具体罚款金额按法定幅度中值确定,并可根据情节上下浮动10%。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处罚标准。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截至2024年底,越南全国约有360万户个体及自然人经营者,其中220万户为稳定经营主体(含核定户与申报户)。2024年,该群体贡献税收约26万亿越南盾(约合69亿元人民币),2025年上半年已达17万亿越南盾(约45.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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