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二手商品交易平台
越来越受大众的喜爱
但在二手商品交易中
是否可以要求
“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二手礼裙有质量问题
买家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
日前,卖家王女士在某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出售二手礼裙,买家俞女士向其询问礼裙的大小、尺寸等细节问题,王女士对此进行解答,俞女士确认购买并付款后,王女士随即发货。收货后,俞女士试穿礼服过程中拉链断裂,故认为拉链质量存在问题,随即要求卖家“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王女士则认为拉链损坏是俞女士试穿时用力过大造成,非质量问题。
双方协商不成,买家俞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卖出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王女士则认为其并非经营者,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在发货前已通过文字和照片全面展示商品,拉链在寄出时也完好无损,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卖方王女士系个人卖家,其偶尔在该平台上处置个人闲置物品,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被告发货前试穿该礼裙的视频中,该拉链尚属完好,现原告主张该礼裙拉链存在质量问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拉链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手商品的交易系买卖双方基于商品可能出现的品质下降或折旧老化的共同认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买方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使拉链存在质量问题,亦可通过修补、更换予以解决,并不影响商品的核心功能使用,尚不足以达到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的程度。
审理中,经过询价,被告自愿补偿一定金额供原告维修拉链。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补偿原告80元
法官提醒
“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针对经营活动
在二手闲置交易平台中,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混杂,“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针对经营活动。若卖家并非经营者,而是二手商品卖方,应适用《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手商品相较新品难免出现产品质量下降以及结构老化等情况。因此二手商品的交易,是买卖双方基于商品可能出现品质下降的统一认识下,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手商品消费提示
在磋商阶段,卖家有将商品情况如实说明的义务,买家也有询问商品详细细节的权利,在卖方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买方应结合自身情况理性判断是否购买二手商品,包括对卖家提供商品图片、产品质量的描述等方面进行谨慎识别;
在收到货物之后及时全面地履行验货义务,以免“货不对板”;
在购买相对贵重的物品时,建议买方做好证据留存,比如在收货后开箱时全程录制视频,保证从交易沟通到收货都有证可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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