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涉麻精药品犯罪的核心是区分正当医疗与非法贩卖,涉案后需举证处方合法性、购买者病历等证据。此类案件中,特殊身份会作为量刑从重情节,需重视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强调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主观明知、行为合法性,通过举证医疗目的、合规处方等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欢系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医生,具有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的处方资格。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其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以每盒 170 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该药品,明知购买者系吸毒或贩毒人员,仍以每盒 350 元至 450 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未开具处方,共计出售 422 盒,非法获利 15.13 万元。同案犯古某倒卖该药品获利 1.8 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夏某欢辩称其主观不明知购买者身份,未加价牟利,系正当医疗行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夏某欢、古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夏某欢的特殊身份、获利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古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医务人员非法提供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一)涉案药品属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滥用时为毒品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是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被滥用时属于毒品,而非药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对象要件。
(二)夏某欢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1.主观明知:作为戒毒医院医生,其知晓该药品的管制属性,且交易对象、价格、方式均异常,足以认定其明知购买者系涉毒人员;
2.客观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骗购药品,超范围、超剂量贩卖,未履行医疗职责,不属于正当医疗行为;
3.以牟利为目的:低价购入、高价卖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符合贩卖毒品罪的逐利性特征。
四、实务提示
医务人员涉麻精药品犯罪的核心是区分正当医疗与非法贩卖,涉案后需举证处方合法性、购买者病历等证据。此类案件中,特殊身份会作为量刑从重情节,需重视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强调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主观明知、行为合法性,通过举证医疗目的、合规处方等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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