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津云新闻报道,广东省中山市一名女子果某诉称自己连续两日遭男子夏某猥亵侵犯,导致身体受伤、玉器损坏,并索赔两万六千余元。据原告果某陈述,2025年4月13日傍晚,她在菜园水沟旁打水时,被告夏某突然上前声称要“按摩”一下,随后将手伸到果某裤子里。在她闪躲时,夏某的手“死死卡住”其腿部,导致剧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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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与新闻事实无关
次日下午,果某要求夏某陪同就医,然而,夏某再次对她进行搂抱和触摸胸部,果某在挣脱过程中导致随身玉器损坏。第三日,女子果某找到夏某,夏某仅同意赔偿100元,双方协商不成后报警,因报警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夏某在法庭上全盘否认这些指控,称其纯属虚构,并反指原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
医院的CT检查报告显示,果某所称的受伤部位“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中山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也因“无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据证实”猥亵行为,对夏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果某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证实其身体不适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没有足够的证据 就不能认定
果某称被夏某侵害,可菜地没监控、没目击者,夏某又否认,果某只有自己陈述和就医记录等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这些证据难以证明夏某存在过错,以及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是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果某主张夏某侵害她,造成身体受伤和玉镯损坏,那就得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可目前果某的证据,只有自己的陈述和就医记录,没有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现场的物证,也没有夏某留下的指纹、毛发等,也没有能证明夏某当时在现场的其他证据。仅靠这些,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夏某实施了侵害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夏某存在过错,也就无法支持果某的诉求。所以,法院驳回果某的诉求是合理的。
(零度时评综合深圳新闻网、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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