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上了一年班,还得参加年会表演?近日,“员工拒绝在年会表演被开除”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深圳某公司领导要求一员工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该员工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次日,公司给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据公开报道,之前还出现过员工因拒绝参加周末团建被公司开除的离谱操作。公司能否因员工拒绝年会、团建活动,认定其“旷工”?此类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范畴?《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对此给出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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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崇禹:根据法律规定,“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公司的年会、周末团建等活动,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为获取报酬而必须履行的具体劳动义务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因此,员工拒绝参加年会或周末团建就被认定为“旷工”,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此类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范畴,还要看举行活动的时间、用人单位的规定等方面。如果年会、团建活动安排在休息时间,且用人单位将此类活动强制与考勤、绩效绑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强制加班或侵犯员工休息权,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参加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或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如果此类活动被安排在工作日,并视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被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但用人单位也应确保该活动与工作需要有关联,如活动中有会议、培训或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客户接待等内容,并非与工作完全无关的娱乐场景,且劳动合同或员工已被告知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参加要求,员工无正当理由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的,属于违约。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处置,但也应避免处罚过重缺乏合理性。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并真正增强团队凝聚力,用人单位组织活动时应鼓励自愿参与、尊重个人选择、尽量避免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如确需占用休息时间的,应提前与员工协商并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注意劳动管理权边界,保障好活动期间员工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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