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案例:用人单位未举证员工不符奖金条件,应担不利后果
(2023)粤民申14164号
一、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未就员工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完成举证责任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可参照员工过往同类奖金数额合理酌定应发金额。
二、案件要点
1、争议焦点:余某主张某某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2020年绩效奖金、重大专项奖金、项目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核心事实:
某某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并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
公司内部《某某流程》明确规定绩效奖金与个人考核结果挂钩;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余某不符合2019年、2020年绩效奖金发放条件;
一、二审法院参照余某2018年绩效奖金数额酌定2019年、2020年应发金额;
三、裁判理由
关于绩效奖金:
用人单位负有对员工是否符合奖金发放条件的举证责任;
在公司确认存在绩效考核制度且实际发放年终奖的情况下,若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则应推定其有权获得相应奖金;
参照历史发放标准(如2018年金额)进行酌定,具有合理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摘要)
(2023)粤民申14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某,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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