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证券涉及的一起千万金额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始于2023年的劳动纠纷,原告常某最终获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8,896元。
案件可追溯至2018年3月,常某入职中山证券担任投资经理,先后在资管三部、股权融资部等多个部门任职。2023年9月,因受监管处罚影响,中山证券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资格,并决定裁撤常某所在部门的北京业务团队。同年11月30日,因拒绝调岗安排,常某被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核心争议聚焦于绩效奖金与解约补偿。常某主张其主导完成的三个项目为公司创造巨额收入,要求支付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绩效奖金共计992.8197万元。但法院认定其所在部门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资产管理事业部2018年和2019年可分配绩效奖金均为负数,驳回相关诉求。此外,法院裁定中山证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需支付赔偿金差额。
就在2024年10月12日,锦龙股份公告披露了中山证券涉及的五起重大诉讼事项,其中包括本案。然而,后续公告及年报均未提及案件进展,直至裁判文书网公开二审判决书,事件始末才得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中山证券自2020年8月起因合规问题导致资管业务长期受限,部门调整及人员裁撤或仅为冰山一角。这对企业经营策略、行业布局及资本运作的影响仍将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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