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抗辩策略与权利救济路径全解析
一、案件介绍
当收到法院传票时,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作为一家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他名下一处核心厂房的产权正面临巨大挑战。这处厂房是甲多年前从乙处购得,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厂房转让协议》,甲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多年。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乙的拖延,该厂房的产权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乙的名下。
令甲始料未及的是,乙因与丙公司的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丙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乙名下包括案涉厂房在内的多项财产。某法院依法作出了查封裁定。眼看自己真金白银购买、苦心经营多年的厂房即将被作为乙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甲心急如焚。他的第一反应是,必须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对厂房的所有权,以保住资产。于是,甲以乙为被告,向另一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案涉厂房归其所有。
然而,诉讼之路并未如甲预想的那般顺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依职权对案涉厂房的权属状况进行了查询,赫然发现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因另案执行而查封。庭审中,乙对甲的诉请予以认可,双方看似并无争议。但法院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双方陈述的一致性,而在于财产的状态。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一纸裁定,让甲通过确权诉讼维权的道路戛然而止,他感到困惑又无助:为什么事实清楚、被告也认可,法院却不受理我的确权请求?我的厂房到底该如何才能保住?
这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与甲处境相似的案外人不胜枚举。他们往往是真实的权利人,因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而该他人又成为被执行人,导致自己的财产被“无辜”查封。他们本能地希望通过一场确权诉讼来“正名”,却常常在诉讼入口处就碰了壁。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在于此:当执行标的(如房产、股权、车辆等)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案外人能否以及如何通过诉讼来确认自身权利,并进而排除强制执行?这直接关系到案外人的财产安危,也考验着法律对不同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智慧。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审理甲提起的确权诉讼的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甲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依据非常明确,核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本案中,法院经查询确认,甲诉请要求确权的厂房,在本次确权诉讼提起之前,早已被其他法院因乙与丙公司的执行案件而依法查封,且查封至今仍未解除。因此,该房产的法律状态属于“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审判部门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唯一的程序处理方式就是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无需也无权对甲与乙之间关于厂房权属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和判断。
法院在裁定中进一步向甲释明了法律救济途径:其权利主张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17年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来解决。即,甲应当向实施查封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意味着,甲的正确维权路径,并非“另起炉灶”提起一个独立的确权诉讼,而是必须介入到已有的执行程序中去,通过法定的执行救济程序来主张并证明自身权利,以达到排除对该厂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所揭示的法律问题,在商事执行领域极为常见且关键。它涉及立案、审判与执行三大程序的协调,关乎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冲突与平衡。作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被告(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理解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掌握正确的应对策略,是捍卫自身财产权益的第一步。
(一)法律条文解读与适用逻辑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该规定并非孤立存在,其立法精神与《民事诉讼法》的执行救济体系一脉相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规定的诉讼,即“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专门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在财产被查封后另案提起确权诉讼,主要基于以下深层次考量:
防止虚假诉讼,保障执行秩序:这是最核心的目的。如果允许案外人在财产被查封后另行提起确权诉讼,且该诉讼仅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可能利益一致)之间进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这极易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确权法律文书以对抗执行大开方便之门。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执行秩序。
贯彻“审执分离”与效率原则: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若因同一财产衍生出多个确权诉讼,且审理法院与执行法院可能不同,将导致执行程序长期搁置,权利状态悬而不决,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法律将涉及执行标的权属的实体争议,引导至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集中解决,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律明确将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在案外人提起时)或原告(在申请执行人提起时),使其能够充分参与到关于执行标的是否应被执行的实体辩论中来。这种诉讼结构确保了争议能在各方对抗的框架下得到公正审理,避免了确权诉讼中申请执行人“缺席审判”的程序不公。
因此,当您作为案外人,发现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因该他人的债务被查封,而您主张自身权利时,必须首先意识到:直接提起确权诉讼此路不通。您的战场不在普通的民事审判庭,而在执行法院。
(二)被告(案外人)视角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如果您是本案中的“甲”,或面临类似处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您梳理出以下清晰的抗辩与行动路线图:
第一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前置程序。您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
异议人身份(即您自己,案外人)。
指向的执行标的(具体房产位置、股权份额等)。
明确的主张: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详尽的事实与理由:核心在于陈述您对该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物权期待权、租赁权等),并提供相应证据链,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使用证明、未能过户的客观原因说明等。
第二步:根据异议裁定结果,选择后续法律程序
执行法院会在15日内对您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若不服,其有权在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您将成为该诉讼的被告,需要积极应诉,进一步在诉讼中举证证明您的权利。
若裁定驳回异议:您若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您主张权利的核心诉讼。在此诉中,您作为原告,可以将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您的诉讼请求应包括两项:一是请求确认您对执行标的享有特定实体权利;二是请求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法律允许并鼓励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解决确权问题,以避免当事人诉累和裁判冲突。
上海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几个关键要点:
时效至关重要:无论是提出书面异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期限(均为15日),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错过,将丧失通过此程序救济的权利。
证据准备是胜败关键:执行异议及其后续诉讼,本质上是实体权利的对抗。您必须围绕“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一核心,组织扎实的证据。例如,在房产买卖中,需重点准备查封前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的证据、付款凭证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证明。
区分“行为异议”与“标的异议”:如果您仅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程序规定(如超标的查封、查封手续违法),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这与基于实体权利提出的“标的异议”(适用第234条)是两条完全不同的救济路径,选择错误将导致权利无法获得救济。
专业领域差异:上述规则主要适用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在非金钱债权执行(如交付特定物的诉讼)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可能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解决。这更需要专业上海律师的精准判断。
面对复杂的执行救济程序,寻求一位经验丰富的上海律师的专业帮助,往往是厘清思路、把握时机、组织证据、最终赢得诉讼的保障。专业的法律代理能够确保您的每一步都走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复杂、时效严格、举证责任重,不同案件事实(如房屋消费者、一般不动产买受人、股权代持等)的裁判标准也存在差异,自行操作风险极高,可能直接导致财产损失。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民事执行与执行异议:精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追加、执行和解与执行救济全流程策略,擅长处理因不动产买卖、股权代持、资产混同等引发的案外人权利排除执行案件。
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与资管纠纷、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事犯罪辩护以及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如需就执行查封、案外人异议等法律问题获得专业帮助,可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信息,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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