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金某(化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诈骗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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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金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了被害人李某(化名),二人逐渐熟识并成为朋友。金某虚构自己欲购买房屋但首付款不足的事实,向李某“借款”。李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27000元、交付现金6700元,共计向金某交付33700元。然而,金某取得这笔钱后,并未用于购房,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李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展开调查并立案。2025年5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法院判决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金某此次所涉犯罪,系其在前述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的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同时,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回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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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的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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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他人提出的借款请求,尤其是涉及较大金额时,务必核实对方借款的真实用途,切勿轻易相信对方的片面之词。
在转账或交付现金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以便在遭受诈骗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争取早日挽回损失。
来源:回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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