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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拉面安
来源|汽车服务世界(ID:asworld168)
日前,《保险诉讼参考》分享了一起汽修企业和当地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纠纷案件,从内容来看,这起案件折射出车辆维修期间试车出事故的理赔责任争议。
案件源于一家汽修公司的员工,在维修后的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诉讼过程中,案情出现巨大反转:汽修企业从一审胜诉变为终审败诉,而保险公司则从一审被判赔付,到二审、再审连续被判无需担责、“不用赔钱”。
而导致案件结果出现这样巨大反转的,是车主在事故后给出的一份《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声明,并附有车主手持该声明的照片作为佐证。
声明中,车主明确表示:“本人因本车在亿阳4S店维修期间,维修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张某涛同意,私自开车出门发生事故(原因),自愿放弃此次事故保险索赔”。
此外,汽车服务世界还注意到,评论区充满了汽修从业者的留言,而大多数的声音都表达了对结果的不理解与难以接受。
·“按这个判法,以后所有进店的车都不能试车了?”
·这种判决没啥道理,汽车送修理厂维修,修好后试车是必然的阶段,送修承诺就应当视为试车承诺,当然如果是其他私用除外;
·这是什么道理?那以后除本车主以外其他驾驶人驾驶的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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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激烈的讨论,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抛到了整个行业面前:当司法判决与行业长期赖以运转的“惯例”发生剧烈冲突时,汽修企业该如何自处?
一、汽修企业“试车”环节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支持
梳理一下事件全貌。
亿阳公司一家汽修店的员工在为一辆维修中的车辆进行试车时,却与电瓶车发生碰撞,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彼时,交警部门认定:汽修店员工崔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这期间,汽修店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医疗费及后期费用共计416000元。
由于事故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发生事故时车辆处于保险期内,于是汽修公司认为,这笔钱不该自己全担,“其中27.5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却不认同并拒绝赔偿。
·汽修公司认为,车主将车辆交给4S店维修,就等于允许必要的检测、试驾;公司员工试车是维修环节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却主张:维修人员未经车主明确允许开车上路,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且维修期间事故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公司不应赔钱。
显然,双方意见存在根本性分歧,于是汽修公司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开始打官司。
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一路从一审、二审打到了再审。
一审支持汽修公司,保险公司要赔钱。理由是“试车属于维修合理环节,车主投保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其单方放弃索赔不能损害第三者及实际赔付方的权益”,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7.5万元。
但二审却出现了逆转。
这一次,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的声明原件以及车主手持这份声明的照片。
这在二审中被法院视为关键证据,其证明了两点:
·试车并未获得车主同意,不是“合法驾驶”;
·车主不同意把自己的保险权益让给4S店;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4S店自身行为不当,却想拿别人的保险来买单,这不合情理,也违背诚信。因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请求,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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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作出后,汽修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并且提出了几点理由,其中有三点:
①在一审程序及二审庭审结束前,保险公司都没提交过相关原件,且自己从始至终未见到过上述证据的原件;
②员工属于“被允许的驾驶人”,因为“车主在事故发生前将事故车辆交给门店进行检修,就可以被看做车主授权汽修公司从事检修、拆装、检测、试驾等行为”,而员工也是需检查事故车辆维修后的状况而驾驶该车辆;
③车主无权放弃索赔,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被保险人,故其无权签署《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
但最终,河北省高院裁定:维修人员并非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二、“试车”都被认定不合法驾驶,谁还敢修车?
如开篇提到的那般,对于此案的最终结果,评论区的从业者大多是持不理解态度的。
从业者不理解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
首先是对“送修即默许试车”这一行业共识与必经流程,被法院认定为“行为不当”感到不解。
有理性从业者详细阐述:“车主送车维修,维修结束有一个关键性程序,就是维修后的试车工作,既然有这个流程,那么车主送修就势必默认同意,否则,修理厂将一个可能存在隐患问题的车不进行试车排查,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这也是评论区的高赞评价之一。
日常经营中,车主的车送到汽服店或者4S店维修,在正式结束维修服务前,99%的门店都会有一个试车环节,毕竟,不试驾怎么确认车辆状态合格?
事实上,90%以上的车主也抱有类似想法:将车辆交付维修,试车是肯定要的,毕竟“试车结果都不给一个,我怎么知道你修好了?”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在试车前专门告知、并征得车主同意,但在业务繁忙的时候几乎很难实现。而且打电话、等回复的时间长短也不好控制,关键是服务效率将大打折扣,客户体验也会因频繁被打扰而变差。
第二个不理解是车主所出示的那份《放弃索赔声明》,认为车主在送修时默许了维修流程,出事后却通过一纸声明否认授权,是“不道德”的。
此外,从常理的角度来看,就像车主几乎不可能在每次送修时、或者在维修过程中单独签一份“试车同意说明”并手持拍摄一样,车主在事后才出具的否认声明,本身就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这两个不理解,有从业者不禁质疑:“试车”都被认定不合法驾驶,谁还敢修车?
当然,除了“不理解”以外,从业者对反思流程与策略的反思也不少。
有人讨论汽修企业的“垫付”策略。
有人认为,“维修公司当初就不该垫付那41万”。如果由受害者家属直接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纠纷将集中在保险合同的赔付上,维修厂可能无需卷入追偿漩涡,处境会完全不同。
也有从业者通过这个案例意识到了自己在经营上的漏洞,表示“维修工单加上吧”。
不过这些讨论,大多是从业者出于情绪层面的表达,背后也有经营焦虑的影响。
三、流程标准、必要,不等于“合规”
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汽车服务世界认为需要客观、冷静地剖析分歧背后的根本原因。
核心就是视角不同。
·无论是涉事的汽修企业,还是评论区的读者,其实都是站在商业视角来看待的,所以对这件事的理解和分析都是从行业操作惯例与技术必要性,主张的是“默许即授权”;
·保险公司则是站在保险合同文义与风险界定的角度,主张“明示才有效”,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来。
那么在法律逻辑上,为何二审和再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结合资料来看,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表示”。
虽然有人会质疑,保险是给车买的,和人有什么关系?
但这背后其实是很多人对车险的一种普遍误解。
车险保的是什么?不是纯粹的“人”或者“车”,而是“责任”。
所以,必须根据“责任”指向的对象来区分理解:
比如“第三者责任险”。本质上是“保人”的,而不是单纯“保车”。因为它赔付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使用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车辆损失险保的是车撞坏、被盗等损失,这可以粗略理解为“给车买的”。
那么问题来了,“被保险人”是谁?
保险合同是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所以保单上明确的“被保险人”通常是车主,他是这份保险合同的唯一权利主体,条款中“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更是理赔关键。
这也是为什么车主的《放弃索赔声明》如此致命。
·车主是唯一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款的人。所以如果车主给了《放弃索赔声明》,等于声明“我(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要这笔赔款了”;
·既然合同唯一有请求权的人都放弃了,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这符合《保险法》关于权利人可以放弃自身权利的规定;
·汽修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局外人”,便彻底失去了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法律基础和合同依据;
而法院无权以“行业惯例”推翻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这就导致出现了上述看似不符合行业常识的结果:车买了全险,也出了事,但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而汽修企业最后承担了所有:一方面,他们为自己员工的试车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已经垫付了赔偿款;另一方面因为车主的声明,他们无法通过保险降低损失。
这背后其实潜藏着一个关键的认知偏差:行业内部的“标准”与法律认可的“合规”,并不总是同义词。
“送修即默许试车”,其实不仅是基于数十年形成的、服务于效率与质量的商业惯例,如今更是许多汽服企业“标准化服务”的必要环节,一方面是对维修结果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施工效率。
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并进入司法程序,仅靠行业内部的“默许”和彼此的“信任”无法化解法律责任风险。
四、更好修车、更好管理风险
存量博弈时代,汽服企业习以为常的“凭经验、靠默契”的粗放经营模式下会越来越难以为继,为那些“标准且必要”的流程,穿上“合法且合规”的外衣,将是汽服企业的必经历程。
比如,在《维修委托书》或《接车单》上,以醒目字体增设独立授权条款:
“本人确认并授权:贵店为诊断故障、验证维修效果及确保交付质量之目的,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本人车辆进行道路测试。测试应限于合理路线与时长,并由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店内员工操作。授权人签字:________”
对于涉及重大经营风险的此类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客户重点说明,并确保其单独签字确认,以保障法律效力。
当然,仅有一纸合同肯定是不够的,还要有标准化的流程来执行与保障。比如建立内部的《试车作业标准》与《标准操作流程》,并培养员工在关键环节养成“拍照、录像”存证的习惯。同时,门店自身必须投保足额的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最终的风险托底。
所有这些动作,都是为了在三个维度上满足法律意义上的合规要求:行为有明确授权、权利有清晰边界、风险有可追溯的依据。
总而言之,修车,必须继续;试车,必须规范;风险,必须管理。这才是此类案件留给行业最重要的思考。
保险诉讼参考丨高院再审明确:汽修公司员工未经车主许可驾驶维修完毕的车辆在道路上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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