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徒步爱好者在穿越河道时租用当地牧民马匹,不幸连人带马被急流冲走,最终溺亡。其父母随后起诉当地文体局、相关驿站公司、为徒步者提供加油服务的陈某以及同行者韦某。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徒步者骑马渡河遇难
2024年8月20日,徒步爱好者刘某乙与他人拼车从西部某县出发抵达某村。五天后到达某湖,与朱某相识并共同露营三天,随后二人先后向某山乡出口方向徒步前进。
8月28日,两人与同向进入某古道的韦某相遇,三人相继继续前行。
两天后,刘某乙与韦某行至一处水流湍急的河道,经与一名当地牧民协商,以每匹马800元的价格租用马匹渡河。牧民骑一匹马,刘某乙与韦某各骑一匹,到达河边时与朱某相遇。朱某表示“过不去”,牧民亦自行试探后建议就地宿营,但刘某乙以“河边全是石头,不好露营”为由要求继续前进。
随后,牧民、韦某与刘某乙骑马渡河。行至河道中央时,三人连马被急流冲走。韦某自救上岸后尝试报警,因无信号未能打通,遂步行至附近树林休息。
8月31日上午,韦某走出山口后通过工作人员报警。某山派出所接警后组织搜救,最终找到刘某乙遗体。经鉴定,刘某乙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法院:成年人对徒步风险应具备合理判断
刘某乙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韦某、某甲公司及某文体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525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公司设立的驿站主要协助文体局对已报备徒步人员进行登记、对未报备者进行劝阻,并提供餐饮、商品等配套服务,并非事故责任方。事发地点属未开发自然区域,无正式道路及旅游安全设施,不具备组织公众活动的条件。
法院指出,刘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徒步活动中的风险具有合理认知。其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因此,某甲公司及某文体局对其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陈某仅为刘某乙所乘车辆提供加油服务并收取油费260元,无证据表明其引导刘某乙进入某古道;韦某与刘某乙在途中结伴而行,在遭遇急流、天色已晚的紧急情况下,韦某仅能实现自救,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去年9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刘某乙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 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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