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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7年3月,郑国强(父)因年事已高,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遂以其子郑浩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大户型住宅(即一号房屋),总价约233万元。
首付款由郑国强账户支付,后续160万元按揭贷款以郑浩及其配偶李婷共同名义申请。房屋交付后,郑国强夫妇、郑浩一家及子女曾共同居住于该房屋。2009年,一号房屋登记至郑浩个人名下。
2016年,郑浩与李婷离婚。此后,郑国强多次要求郑浩及李婷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称:“房子是我全款买的,只是借你们名字贷款。”郑浩表示认可,但李婷坚决反对,称:
“购房时我们是夫妻,房屋登记在郑浩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借名’从未告知我,也无任何协议。”
郑国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郑浩、李婷配合办理过户。
另外,2017年,李婷另案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郑浩曾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赠与我个人,属我个人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郑国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仅凭出资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尤其在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处分时,更需谨慎认定。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关键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
郑浩曾在另案庭审中明确表示:“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赠与我个人,属我个人财产。”该陈述与其本案中“系借名买房”的说法直接冲突,削弱了借名主张的可信度。
缺乏对配偶的约束力
郑国强提交的《家庭协议》仅有父子及母亲签字,李婷未参与、未签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李婷不产生法律效力。
房屋性质受婚姻关系影响
一号房屋购买及登记均发生于郑浩与李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依法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出资来源否定配偶权益。
共同居住不等于借名占有
全家共同居住的事实,符合中国家庭代际共居习惯,不能反推房屋归出资人所有。
仅有出资,无合意,不构成借名买房
法院强调:出资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若无明确合意(尤其是对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的披露与同意),不能排除赠与、家庭内部安排等其他可能性。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敲响警钟,风险务必警惕:
“父子认可”不等于“法律确权”
即使子女当庭承认房屋归父母,若配偶否认且无书面协议,法院极可能认定为家庭内部赠与或共同财产,而非借名。
婚姻关系是重大变量
婚内购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配偶均可能主张权利。未取得配偶书面同意的“借名”,风险极高。
出资≠所有权,合意才是核心
法院审查重点从来不是“谁出的钱”,而是“双方是否就借名达成一致”。口头约定、事后补证,往往难以采信。
✅ 对父母的建议:
若确需借名,务必签署三方协议(父母+子女+配偶);
避免使用“赠与”“给儿子买房”等模糊表述;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证明配偶知情且同意。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父母出资购房、婚内房产确权及借名买房纠纷,擅长从婚姻、继承、执行多维度预判风险,守护家庭资产安全。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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