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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违规收费,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颍市监处罚﹝2026﹞32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入驻新城中央城后,未承接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一直以“二次加压费”名义向小区业主违规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240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度多收取二次加压费的户数为86户,多收金额为20640元;2025年度(截至11月26日)多收取二次加压费的户数为94户,多收金额为22560元。 截至2025年11月26日,共向180户住户持续收取该费用。根据《物业费缴费情况表》本案可认定当事人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43200元。 2025年12月2日、12月9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多收的43200元二次加压费用,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内退款。
2025年12月24日,因委托人李成林退出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导致委托人进行了更换,后续由委托人刘然然配合调查。并且当日当事人上报退费清单,已向180户住户退费43200元。对上报的材料经抽查确认,其中部分在外地没有缴费抵扣的业主均已告知下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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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颍上县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颍价服〔2016〕1号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含电费)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内,一楼免收。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电费,按照非直供水用户实际用水量据实分摊。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除二次加压供水电费外,不得将公共服务项目分解收费。……”之规定,属涉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此,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罚款肆仟元;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省颍上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2025年7月,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公司被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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