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个人意愿的最终体现,但很多人不知道,一份看似"没问题"的遗嘱, 可能因为细节疏忽而完全无效。 本人结合近期办理的实际案例,为您解析遗嘱订立中的常见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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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高冀弘
案例解析
雷区一:自书遗嘱忘记写日期,百万财产重新分配
七旬的刘老先生担心子女因财产产生纠纷,亲自用毛笔小楷书写遗嘱,将xx 区一套房产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小女儿。这份遗嘱字迹工整、表达清晰,刘老先生还郑重地盖上了私人印章。
然而刘老先生去世后,其他子女提起诉讼,指出这份遗嘱虽然确为父亲笔迹,但通篇找不到签署日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日期的缺失导致无法确定刘老先生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提示:自书遗嘱必须同时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建议在签署后同时按指印,增强证据效力。
雷区二:见证人选错人,代书遗嘱功亏一篑
企业家王总在病重期间决定订立遗嘱,由于无法亲自书写,请来两位朋友见证并代书。其中一位见证人是公司长期合作方,另一位是王总侄子的岳父。遗嘱明确将公司股权留给儿子,存款留给女儿。
王总去世后,女儿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位见证人均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开继承人的亲友、生意伙伴、债务人/债权人等任何可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雷区三:打印遗嘱签名不规范,财产安排全落空
赵女士用电脑打印了一份详细的遗嘱,将不同财产分配给三个子女。立遗嘱时,她请来两位同事作见证。为图方便,三人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前四页均无签名。
赵女士去世后,子女们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
律师提示:打印遗嘱是形式要求最严格的遗嘱类型,"每页签名+注明日期"是硬性要求,切勿心存侥幸。
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1、形式要件缺失:如自书遗嘱缺日期、打印遗嘱缺页签名
2、 实质要件不足:如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受胁迫欺骗
3、程序要件违法:如见证人资格不符、见证程序不规范
为确保遗嘱有效,律师建议:
1、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遗嘱形式
2、严格遵循法律对每种遗嘱的形式要求
3、 涉及重大财产或复杂家庭关系时, 咨询专业律师
4、考虑通过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方式,降低效力风险
5、遗嘱不仅是一份文件,更是对家人的爱与责任。每个细节都关系到最终意愿能否实现。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冀弘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有法院、社区工作经历
执业经验7年+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250+
擅长谈判、调解、诉讼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民商事、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曾在某法院任职,后进入社区工作,任社区副书记,负责社区党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工作期间调解了多起邻里纠纷,不仅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也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社工”、“海淀区优秀团干部”和“海淀区青年岗位能手”。
执业七年来,亲办婚姻家事案件超过250件。一直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各类案件的办理,通过大量的实战经验积累,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方法,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高律师热心公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自己的特长服务社会,多次在社区开展法律讲座为居民普法。
执业证号:1110120191009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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