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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周明远(非京籍)欲在京购房,因无购房资格,与朋友郑浩协商,以郑浩名义购买朝阳区一套二手房(即一号房屋),总价327万元。
周明远支付首付款131万元,并以郑浩名义向甲银行贷款196万元,每月按时将月供转入郑浩账户用于还贷。房屋交付后,由周明远一家居住至今。
2015年6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确:
周明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
郑浩仅为名义购房人;
郑浩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抵押或出售;
待周明远取得购房资格后,郑浩须配合过户。
然而,自2016年起,郑浩在未告知周明远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将一号房屋用于个人债务抵押,最高一笔抵押债权达560万元。
2022年,周明远发现房屋已被多次抵押,风险巨大,遂暂停支付月供,并要求郑浩解除抵押。
郑浩反诉称:周明远断供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协议。
此时,周明远已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立即起诉,请求:
确认《协议书》有效;
确认其为一号房屋实际购房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周明远与郑浩于2015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注:法院认定,名义人擅自抵押构成根本违约,借名人暂停还贷属合理抗辩,协议继续有效。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
借名协议真实有效: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出资、过户条件;
实际履行情况(首付款、月供、占有使用)与协议一致;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
名义人构成根本违约: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不得二次抵押”;
郑浩却四次擅自设立高额抵押,严重危及房屋安全;
此行为已实质性破坏合同信任基础,构成根本违约。
借名人暂停还贷具有正当性:
在房屋被多次抵押、面临被执行风险的情形下,
周明远暂停支付月供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郑浩以“断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若需确权或过户,须待抵押涤除、具备过户条件后另行主张。
法院强调:
“名义人违背诚信,擅自处分借名房产,不仅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应承担违约后果。”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借名买房中的高危陷阱:名义人滥用产权登记地位。关键启示:
书面协议是维权基石: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明确禁止抵押,为认定违约提供依据。
擅自抵押=根本违约:
即使借名人暂时断供,只要名义人先违约(如设押、出售),法院通常会保护实际出资人。
法院可确认协议有效,但不能直接确认物权归属。若要拿回房子,必须:
清偿贷款、解除所有抵押;
或提起强制过户之诉(需满足购房资格)。
✅ 建议:
若发现名义人擅自抵押,立即停止付款并取证,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尽快取得购房资格,在抵押可解的前提下启动确权程序;
注:本案虽未直接确认物权,但协议有效性的确立为后续强制执行铺平道路——一旦抵押清除,周明远可凭此判决直接申请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的复杂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例。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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