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先生(化名)诉东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东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林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案件核心:征收补偿决定程序、事实双重违法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系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某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该房屋被纳入东至县至德里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征收范围。2025年4月,东至县政府以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林先生认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遂向池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东至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过程中,既未依法公示针对林先生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也未向林先生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法定评估程序;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补偿决定书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案涉补偿决定因此丧失合法基础。
裁判要点:行政行为需严守法定程序
池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认定东至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判决撤销该决定书。法院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守评估公示、文书公告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否则行政行为将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案件意义:彰显司法对征收行为的监督力度
此次判决不仅为林先生挽回了合法权益,也为池州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倒逼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工作,以求达到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推动征地拆迁领域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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