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费缴纳居民医保,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因为员工出具了不让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承诺书。员工生病住院后,以“ 城镇 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和标准方面有较大差额"为理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支持的理由是什么?
案例介绍:
某乙公司安徽分公司未为丁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丁某因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丁某剔除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门诊及住院期间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合计151583.12元,该款项与剔除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款项外的个人支付部分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为某乙公司安徽分公司应赔偿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因某乙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注销,故丁某就前述损失要求总公司即某乙公司承担。
丁某要求某乙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出租车费、急诊抢救中心费用、购买束手带及脸盆、尿垫、漱口杯、手纸等费用、护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方面,前者所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远高于后者。法院支持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补偿。
1、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
2、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可先以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部分费用不支持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用人单位未缴职工医保的赔偿范围限于医保待遇损失,即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报销差额。出租车费、护工费等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某医院急诊抢救中心费用若未在职工医保目录内、束手带等生活用品费均非法定医保待遇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4、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们普通老百姓看似合理的费用呢?
本案核心是医保待遇损失赔偿,非工伤赔偿,护工费、交通费等不在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内;若为工伤,需按《工伤保险条例》另行主张,二者法律关系与赔偿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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