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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韩炜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同行业某头部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取得全面胜诉,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根据生效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5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该案系全国首例明确房地产中介行业交易机会保护规则的判例,为整治行业“恶意抢单”乱象提供了关键司法指引。
由韩炜律师、孟鑫律师组成的代理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案件中,原告率先掌握涉案商铺出卖方核心信息,为买卖双方提供首带看房、价格磋商、合同范本交付等实质性居间服务,交易已形成高度确定性预期。而被告员工刻意隐瞒从业身份,陪同买受人参与原告组织的居间活动,借机非法获取出卖方联系方式、交易底价等关键信息,随后绕开原告促成交易,收取佣金222.2万元,导致原告合法交易机会落空。
本案作为房地产中介行业首例“抢单”不正当竞争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交易机会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隐瞒身份—攫取信息—抢夺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团队从证据固定、法律定性、逻辑论证三方面发力,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关联案件生效判决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及行业自律规则,充分阐释交易机会作为中介机构竞争性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明确被告行为对诚实信用原则与行业竞争秩序的破坏,其核心代理意见均获一、二审法院采纳。
两级法院均认定: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范围,被告(上诉人)作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头部企业,与原告(被上诉人)构成竞争关系,原告(被上诉人)为房主及买房人提供的服务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带来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禁止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导致客户的“跳单”行为应受到规制,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首次以司法形式厘清“正当客户拓展”与“恶意抢单”的法律边界,对同类案件审理树立了参照标准,确立了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化竞争规则。
此次胜诉是韩炜律师、孟鑫律师团队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专业能力的充分彰显,也体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复杂商事纠纷处理中的深厚积淀。作为全球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大成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护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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