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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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在某生产科研综合体建设项目中,发包人为 A 公司,承包人为 B 公司。双方于 2020 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B 公司承建该生产科研综合体,工程总价款为 2 亿元,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后 30 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 95%,剩余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2022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B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总价为 2.2 亿元,但 A 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截至 2023 年 5 月,A 公司仅支付了 1.5 亿元,尚欠 7000 万元。
B 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于 2023 年 8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A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7000 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主张对该生产科研综合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A 公司则辩称,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认为 B 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包括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法院认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B 公司主张的工程款 7000 万元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于 B 公司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0 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利息、违约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 A 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要求 A 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若证据属实,可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但 A 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承包人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准确把握权利范围,避免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款项一并主张,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发包人在应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时,若以工程质量问题等理由进行抗辩,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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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宏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
秦小宏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
建设工程合同/EPC工程总承包,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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