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牛女士的“道歉视频”引发全网热议,新京报称其“公开处刑”涉嫌侵权,可在无数被背叛的妻子眼中,这更像是一场被逼到绝境的“自我辩护”。丈夫出轨5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奢侈品讨好第三者,牛女士曝光真相反被诉侵权,这样的“法律保护”,究竟是在维护正义,还是在为婚内过错者的道德污点兜底?
一、别拿“隐私权”当出轨的“遮羞布”
新京报强调“出轨者也有隐私权”,可法律保护的隐私,从来不是“见不得人的丑事”。《民法典》明确“隐私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但当丈夫的“私密活动”建立在背叛婚姻、挥霍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时,这份“隐私”早已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他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包、转账,本质是在侵犯牛女士的财产权;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情,更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更何况,牛女士曝光的并非丈夫的私人生活细节(如健康信息、家庭住址),而是出轨的关键证据(消费记录、工作单位)。这些证据既是她后续离婚分割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也是让公众看清真相的窗口。若将这些证据认定为“侵犯隐私”,无异于告诉所有被背叛的妻子:“丈夫出轨你只能忍,连说出来都是错”,这样的“法律公平”,对受害者公平吗?
二、“公开道歉”不是侵权,是对“违法维权”的无奈反击
法院判决牛女士道歉,理由是她“侵犯丈夫名誉权”,可谁来为牛女士的“名誉损失”买单?丈夫出轨多年,牛女士作为受害者,不仅要承受情感背叛,还要面对“丈夫在外风光、自己在家受气”的落差。当她试图通过网络曝光真相时,本质是在寻求舆论支持,而非“恶意侵权”。
更讽刺的是,丈夫起诉牛女士时,从未反思自己的过错:他用夫妻共同财产讨好第三者,违反《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情,若构成“与他人同居”,还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可最终,过错方没被追责,受害者反而要公开道歉,这样的判决逻辑,难道不是在变相纵容婚内出轨?
三、“道德正义”不该让位于“形式合法”
新京报批判“道德狂欢替代合法判断”,可在婚姻纠纷中,法律本就该向无过错方倾斜。《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第1091条将“与他人同居”列为损害赔偿情形,这些条款的存在,就是为了让过错方付出代价,给受害者撑腰。
可在牛女士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却似乎偏向了过错方:丈夫出轨5年,仅受到党纪处分和停职调查;牛女士曝光真相,反而要连续15天公开道歉。若按这样的逻辑,未来所有被背叛的妻子,都只能选择沉默——要么忍气吞声维系破碎的婚姻,要么在离婚时因缺乏证据而少分财产。这样的“合法维权”,不过是让受害者陷入更深的绝境。
四、真正的法律正义,该为受害者“撑腰”而非“限流”
牛女士的“道歉视频”之所以引发共鸣,是因为它戳中了无数女性的痛点:面对婚内出轨,受害者往往缺乏有效维权途径。报警,警方会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起诉离婚,若没有足够证据,很难证明对方出轨;寻求舆论帮助,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真正的法律保护,不该是禁止受害者发声,而是要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一是明确“出轨方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支持受害者追回财产;二是简化“出轨证据”的认定标准,让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能作为有效证据;三是加重对“恶意起诉受害者”的约束,避免过错方用法律手段打压受害者。
牛女士的“道歉视频”或许不够“合法”,但它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婚内出轨者的嚣张,也照出了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我们反对“以暴制暴”,但更反对“用法律为道德污点遮羞”。当一个妻子被背叛、被伤害时,她有权说出真相,有权为自己争取权益,这不是“公开处刑”,而是一个受害者最基本的尊严。
附出轨取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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