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案例——
2022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庆看到妻子赵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认为赵某有外遇,遂对赵某辱骂并殴打。 当日18时08分,曹某庆将赵某手机内的不雅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并要求赵某的母亲及妹妹出面解决此事。 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赵某喝农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当日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发现赵某已喝农药并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赵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庆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庆与被害人赵某系夫妻,曹某庆因情感纠纷先对妻子赵某实施暴打,并将赵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致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且出现中毒症状。无论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曹某庆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曹某庆均应积极给予赵某相应的救援帮助;
而且,曹某庆明知赵某喝下农药并伴有中毒呕吐症状,已处于危险境地,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未履行,采取放任态度,置赵某生死于不顾,最终导致赵某抢救无效的死亡后果,充分反映出曹某庆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曹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曹某庆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及心理活动有如实供述,虽有多处意向减轻罪责的自辩,但在庭审最后阶段表示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山西朔州这一纸判决,无疑投下了一颗舆论炸雷。丈夫发现妻子出轨,将聊天记录发到亲友群,妻子羞愤服毒,丈夫未施救致其死亡——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半。
判决一出,许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怎么就成故意杀人了?”“她自己喝的药,为何他要坐十三年半的牢?”
之前我写过,仅判五年半。一边是主动将人置于死地,一边是“未救助”+“发聊天记录”,刑期竟相差近三倍。这样的司法天平,是否已在舆论的情绪漩涡中悄然倾斜?
诚然,丈夫事后不救助,确应谴责,甚至可追刑责。但直接定性为“故意杀人”,且顶格重判,是否超出了行为本身的恶性?
法律中的“故意杀人”,核心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此案中,妻子喝药是自主选择,丈夫的“未救助”虽冷漠,但与其说他是“杀人”,不如说他是“放任”。刑法中确有“不作为故意杀人”,但通常适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比如将溺水者推下水后不救。而此案中,农药是妻子自己喝下,丈夫并未物理强制或诱骗。
将“发聊天记录”与“未施救”拼接成“故意杀人”,更像是在用刑事重罪,去惩罚一场始于道德悲剧的家庭惨剧。
法律最忌“同案不同判”。女子冬天踢男友下河,致其溺亡,这是主动、直接的致命行为,结果仅判五年(过失致人死亡)。而本案中,丈夫既未强制妻子喝药,也未物理阻止其求救,仅因“未救助”和“发记录”,就被判十三年半(故意杀人)。
两案对比,前者行为恶性明显更高,刑罚却轻得多。这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否因为前者是“女友杀男友”,后者是“丈夫对出轨妻子”,就在舆论与司法的潜意识里,被区别对待了?
如果法律因一方“出轨”就大幅加重另一方的责任,那法律维护的究竟是人生命权的平等,还是某种“道德纯洁性”?
出轨是道德的溃败,曝光是情感的失控,冷漠是人性的灰暗,自杀是绝望的终局。这起悲剧里,没有赢家。
但司法不应成为“以暴制暴”“以重刑谢众怒”的工具。正义不是用一场过度惩罚,去掩盖另一场错误。如果妻子之死值得悲悯,那么司法的理性与克制同样值得坚守。
此案若以“侮辱罪”或“遗弃罪”论处,或许更契合行为本质。如今“故意杀人”的帽子与十三年半的刑期,与其说是法律的胜利,不如说是舆论激情对司法理性的一次沉重灼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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