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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关于禁止、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优化城区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空气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根据《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黄岩区各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列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的相关要求,黄岩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澄江街道、新前街道、江口街道、高桥街道为全年禁放区域;黄岩区富山乡、宁溪镇、上郑乡、屿头乡、北洋镇、上垟乡、平田乡、茅畲乡、头陀镇、院桥镇、沙埠镇为限放区域,全年仅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地点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84616120(应急)、89178269(生态环境)。
黄岩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来源:黄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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